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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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县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城镇规划和城镇建设的顺利实施,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房地产开发,是指县人民政府将其确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方式确定给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由开发企业在城镇规划区内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进行城镇基础设施和房屋等建设的行为。房地产经营,是指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房地产依法转让或

2、出租给他人的行为。第三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经营,实施房地产管理,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镇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第五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发展计划、土地资源、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依照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与之相应的房地产开发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第六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

3、资本;(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和统计人员。(三)有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经营场所。第七条设立单项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按本办法规定取得开发项目;(二)注册资本不低于该项目投资总额的30%。开发项目完成后,单项开发企业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即行终止,并应当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第八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开发企业进行,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经

4、营活动。除尘滤布第九条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第十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初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理资质初审;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一条对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开发企业,由开发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重新审查。凡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

5、以保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一)营业执照;(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三)银行账号证明;(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六)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注册备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企业章程;(三)验资证明;(四)企

6、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六)定办公经营场所证明。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接受资质年度检查,并定期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及有关资料。第三章开发项目立项管理第十五条房地产项目管理的范围:(一)统一按照县城市政总体规划的范围;(二)房地产项目在5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应按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立项审批手续;(三)私人建房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上的,属房地产开发管理范围,除要按法定程序办理报建手续外,还应按房地产开发有

7、关规定进行管理;(四)禁止任何形式的单位集资建房或以私人名义变相集资建房。第十六条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城镇规划、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报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并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但是,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除外。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岀书面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

8、模和开发期限;(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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