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重大疾病保险的规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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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用标准文案个人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第四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

2、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四)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所缴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第五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

3、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上述各款情形发生时,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第六条 保险费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又

4、分为十年和二十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第七条 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保险费自动垫交及合同效力中止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精彩文档实用标准文案(二)半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对应日。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如本合同当时具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时,本公司将自动垫交该项欠交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当本合同

5、当时的现金价值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或前项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第八条 合同效力恢复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第九条 减额交清保险的选择在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

6、投保人可以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本合同继续有效。此项选择不适用于次标准体的保险合同。办理减额交清后,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生效对应日,第四条第四款中的满期保险金按本条所述现金价值的余额退还。第十条 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

7、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第十一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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