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县新农合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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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治县新农合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建立健全基层首诊、双向转诊的工作机制,构建合理有序的分级诊疗体系,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医改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山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新农合分级诊疗制度的指导意见》(晋卫〔2015〕46号)以及长治市卫计委《新农合按病种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长卫发〔2015〕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思路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工作要求,以资源配置为基础,以调整服务为手段,充分发挥各级医疗机构资源优势,逐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医疗服务体系,形成“

2、基层首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双向转诊”的就医新格局,有效缓解群众“看病贵、看病难”问题。二、任务目标充分发挥新农合补偿政策的杠杆调节作用,推动建立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满足参合农民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明确各级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提高患者就医满意度;严格控制越级诊疗,促进病人合理分流,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做到“常见病不出乡,一般大病不出县,疑难重病转诊大医院”,力争到2017年底实现住院患者县域内就诊率达到90%的医改目标。12三、实施分级诊疗时间及范围从2015年10月1日起,全县所有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以及根据

3、县域内实际服务能力纳入我县实施分级诊疗范围的县域外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同步实行分级诊疗制度,签订分级诊疗服务协议,执行本实施方案确定的补偿政策,提高住院病人县域内就诊率。四、建立分级诊疗工作原则 分级诊疗是按照疾病的轻、重、缓、急及治疗的难易程度进行分级,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承担不同疾病的治疗,实现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分级诊疗制度的核心在于实现基层首诊,基层首诊是指当参保(参合)人员住院就医时,就近选择居住地或发病时地域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下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就医。双向转诊包括从下级医疗卫生机构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和从上级医疗机构向下级医疗卫

4、生机构转诊。(一)基层首诊原则参合居民患常见病、多发病以及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原则上应选择县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乡镇一般卫生院、乡镇中心卫生院)或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接受首次诊查。医疗机构对确定不能诊治的疾病或患者要求转院治疗的患者,要及时告知转院程序、补偿政策,主动为患者办理转诊转院手续。(二)分级诊疗原则12根据疾病的发病率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间服务能力的差异以及手术分级等相关规定,合理划分诊疗范围,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承担不同疾病的治疗,各级医疗机构在确保患者医疗安全、有效、合理的前提下,实行分级诊治。(三)双向

5、转诊原则遵循分级诊疗和资源共享原则,因病情需要须转入上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应由下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病情缓解后,经上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转入下级定点医疗机构康复,真正实现“小病在基层、大病进医院、康复回基层”就医格局。(四)差别化补偿原则充分发挥新农合补偿政策的监督和调节作用,差别化设置在不同等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同的住院起付线政策,并向在基层就诊患者倾斜,引导患者有序流动,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可持续发展。五、构建合理分级诊疗流程(一)基本流程。参合居民在县域内就诊无需办理新农合转诊审批手续,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

6、构就近就医,但要执行逐级就诊和双向转诊制度;参合居民异地就医原则上在参合地以外选择相应级别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应遵循“有收治能力的乡镇卫生院或一级定点医疗机构首诊→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转诊顺序。12(二)转诊管理。符合分级诊疗病种诊断的参合患者原则上只能在县域内相应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得越级诊疗。各级医疗机构根据功能定位和技术能力,严格执行分级诊疗制度,属于本级诊疗病种(除危、急、重症外)原则上不得向上一级医疗机构转诊,同级分级诊疗病种可在同级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就诊。确因技术力量、医疗设备等原因不能

7、进行救治、处理的住院患者,医院应及时为患者开具《山西省新农合分级转诊单》(见附件2),组织转诊转院。必要时派出医护人员护送患者至转入医院,确保患者病情交接和医疗安全。对于不符合转诊条件而病人要求转往上级医疗机构就诊的,允许其转诊,同时签订医疗费用承诺书。对未经接诊的病人,医疗机构不应出具转诊单。(三)特殊情况转诊。在外地求学、务工、定居的参合人员,异地治疗应在住院期间7日内(须在出院前)由亲属持身份证、外出务工、居住证明、医疗证等有效证明到县新农合补办转诊转院手续;因病情危重或紧急难以实施有效救治的临床危急重症病例、重大突发性伤亡

8、事件中处置能力受限未来得及办理转诊审批手续直接到三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在病情稳定后7个工作日内(须在出院前)由亲属持救治医院急诊证明等有效证件到县新农合办理转诊手续;同类疾病再次入院治疗的,可直接选择原救治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不再重复办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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