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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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资产评估国办发(2008)114号文印发的《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下称《转企规定》)第2条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要认真做好资产清查、资产评估等基础工作,资产变动事项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其中,涉及重大国有文化资产变动事项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报请党委宣传部门审查把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管企业所属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资产变动事项,应当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按照该条的规定

2、,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评估的依据(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二)行政法规依据国务院以第91号令公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拍卖、转让;(二)

3、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四)企业清算;(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按照该办法第三条第(五)项和《转企规定》第2条的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时,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三)规章依据1、财政部以第14号令公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第三条规定:”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

4、进行评估:(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三)合并、分立、清算……”按照上述两条的规定,文化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2、国务院国资委以第12号令发布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第三十三条规定:"政企尚未分开单位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按照上述规定,国有企业所属文化事业单位

5、改制为企业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第22号令发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按照该规定,以非货币资产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二、评估的程序(一)资产清查按照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应当先进行清查和专项审计。(二)评估在资产清查的

6、基础上,由拟转制单位或其主管部门选择适格的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合同,由评估机构对拟转制单位的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拟转制单位应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评估所必需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三)核准1、非企业所属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资产评估,由各该级财政部门核准。按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财企(2001〕801号)的有关规定,核准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第一,拟改制单位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拟改制单位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两个

7、月向财政部门提出核准申请。第二,财政部门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要求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审核,下达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拟改制单位在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向财政部门报送下列文件:(1)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转报财政部门予以核准的文件;(2)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3)经批准的转企改制方案;(4)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软盘);(5)资产清查审计报告;(6)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7)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8、2、企业所属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资产评估,由监管该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拟改制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其他程序及需要提交的材料,与财政部门负责核准的程序与要求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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