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粤承昌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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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答辩意见1、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及二份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已实际履行,均合法有效。2、本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了义务,合同全部履行完毕,装饰工程已经竣工。不存在没有完工的情况。3、原告延期交工是因为被告不按时给负相应的工程款,有大量增加工程项目的结果,而且延期交工是双方协商的,不存在原告违约行为。4、原告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不存在质量问题。承德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关于平泉富源大厦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问题的鉴定报告》属于无效证据,不具有证据效力,不能作为认定原告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定案依据。被告根据此鉴定

2、结论主张原告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明显证据不足,不应采纳。5、被告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装修工程,即使存在质量问题也应自行承担法律后果,不能此为由拒付工程款。6、被告另雇他人对工程拆除重做及停业的损失不能得到法律支持。因承德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关于平泉富源大厦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问题的鉴定报告》不具有证明效力,那么承德市正元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此鉴定结论出具的拆除重做造价鉴定和因拆除重做而致停业损失的鉴定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该损失也就不能成立。代理词作为原告xxxx公司的代理人,发表以下代理意见:...1、关于合同效力问题。代理人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3、及二份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已实际履行,均合法有效。当然,原仲裁委以及原审法院均予以认定,这点不应持有异议。2、本案装修合同是否履行完毕?装饰工程是否竣工?本案事实是,2001年7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又根据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内容签订工程预算书后,原告即于7月17日进场施工,后因被告方无故延付工程款以及工程增项等原因,双方又签订二份补充协议。2001年11月10日,原告已经按合同约定的装修装饰工程以及增项部分全部施工完毕,并交付给被告。11月12日,原被告双方在《关于xx大厦洗浴设备配置的验收报告》和《舞厅灯光照明验收》

4、二份验收报告上签字。2002年1月份双方又组织人员到工地现场对整个装饰工程的工程量进行实地测量,实测后根据双方认可的工程量共同制定了《装饰工程明细表》,并经双方代表签字确认。之后,原告根据该《装饰工程明细表》编制决算书,并要求被告签字,被告却以工程尚未全部竣工,也没正式验收,决算书是单方作出,与事实相距甚远等各种理由拒绝签字。...代理人认为,本案装饰工程是否竣工,答案是肯定的,以下四点就可以足以说明:1、双方于2001年11月12日共同签署的《关于xx大厦洗浴设施配置的验收报告》和《舞厅灯光照明验收》,说明xx大厦洗浴设施配置和舞厅灯光照明工程全部完工,否则不存在验收

5、或者双方共同签署验收报告的问题。2、被告反诉称,2001年11月25日二楼餐厅和三楼客房开业,12月25日二楼洗浴中心开业。说明二楼餐厅、三楼客房和二楼洗浴中心工程已竣工,否则不可能开业。3、2002年1月份双方组织人员到工地现场对整个装饰工程的工程量进行实地测量,实测后根据双方认可的工程量共同制定了《装饰工程明细表》,并经双方代表签字确认。说明本案的装饰工程的所有工程量已经完成,全部工程已竣工,否则不会组织双方到现场实地测量工程量。也就是说,该《装饰工程明细表》的签署不仅能够证明整个装饰工程工程量多少的问题,更能证明整个装饰工程已经完工的事实。4、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制

6、定的《工程预算书》与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内容完全一致。将《工程预算书》与《装饰工程明细表》中的工程项目内容相对照,会发现因大量的增项,《装饰工程明细表》的工程项目内容不仅完全涵盖而且大大的超出了《工程预算书》中的工程工程项目内容。这也充分说明了原告不仅按合同全部施工完毕而且还超额完成了大量的增项内容。总之,根据以上四点,无可辩驳的证明原告全部装饰工程已经竣工的事实。因此,代理人有理由认为,本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了义务,合同全部履行完毕,装饰工程已经竣工。3、原告是否存在延期交工的违约行为?被告反诉称原告没有按期交工,存在违约行为。代理人认为这个观点不能成立。其一,原

7、告延期交工是因为被告没有按时足额支付约定的工程款造成的。合同约定,合同签订2日内应付款20万元,开工一个月后再付10万元,可是被告根本没有按照约定及时足额付款,即使到工程竣工,被告也未足额支付相应工程款。因此,原告延期交工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为,并不属于违约。其二,延期交工是应被告要求在原合同基础上工程大量增项导致的,增项幅度高达66%。因此,延期交工是工程增项的客观情况使然,不是原告自身原因造成的。其三,延期交工是原被告双方补充协商的结果,不是原告的单方行为,因此认为原告违约纯属无稽之谈。总之,原告延期交工,不等于原告存在违约行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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