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中小学教师培训经费使用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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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湘潭县教育局文件潭教通[2016]5号----------------------------------------------------关于印发《湘潭县教师培训经费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乡镇中心学校、县属学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为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经费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教师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湘潭县教师培训经费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湘潭县教育局2016年1月11日主送:各乡镇中心学校、县属学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抄送:县财

2、政局湘潭县教育局2016年1月11日印发(共印55份)湘潭县教师培训经费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教师培训经费的管理,严肃培训经费开支纪律,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教师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现根据教育部、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教师培训是指公办在职教师(含校长,下同),为提高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教学技能参加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培训。第三条公办学校的教师培训经费列入县教育局年度部门预算管理,由预算内财政资金予以全额保障。县财政每年按教职工工资

3、总额1.5%的比例安排专项经费,各中小学校要按照不少于学校年度日常公用经费总额5%的比例,提取教师培训经费用于教职工培训开支。民办中小学校的教师培训经费参照公办中小学校的标准,由举办者负责筹措落实。 第二章使用范围及标准第四条教师培训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教师培训项目:1.教师全员培训。五年一轮的教师专业发展国培、省培、市培项目,包括集中培训、短期分散培训、校本培训、远程培训等。2.各类指定性培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参加的各类干部培训、骨干教师培训、班主任培训、新教师培训等。3.其他方面培训。经县教育局批准同意参加的有关学会、协会

4、举办的教师培训,包括教学研讨、送教下乡等活动。未经县教育局批准参加各类学会、协会组织的活动,其有关费用由教师个人承担。第五条教师培训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用于与教师培训有关的培训费、资料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场地租用费、车辆租用费、讲课费等相关费用。第六条教师经学校批准参加专业发展培训,培训费用一般先由教师向培训机构支付。培训结束后,教师凭培训通知书、培训结业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和培训时实际发生费用的正式发票到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报销。差旅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报销按照有关文件执行。超出标准限额部分,由教师个人负担。培训机

5、构提供食宿等费用的不再报销相关费用。培训费用中如有学习考察费用,须按有关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报销。第七条县、乡镇、学校举办的教师培训活动经费列支内容及标准限额:1.讲课费:外请省级专家300元/课时,外请市级专家200元/课时,请县级培训教师150元/课时。往来车费根据实际计算。2.学员培训伙食费:40元/人·天。3.学员住宿费:100元/人·天。4.招待费、差旅费、资料费、考察费、会务费、场地费、管理费等费用按实报销。第三章经费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学校要认真执行教师培训经费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预算监督的“三位一体”运行机制

6、,增加教师培训经费透明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教师培训经费当年安排当年使用。第九条教师培训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日常办公经费、非师训性业务经费等开支。第十条教师培训经费使用应坚持普惠性原则,保证每一位教师都能参加培训,并在规定周期内应完成培训学时数,杜绝师训经费集中使用至个别教师身上的情况发生。 第十一条教师培训经费原则上不得用于购买与教师培训无关的资料,不得用于旅游性质的参观考察活动,不得支付个人晋升职称的培训费用等。凡与培训无关的会议其经费不得从教师培训经费中列支。第四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二

7、条教师培训经费要严格管理,加强监督,做到专款专用,合理使用。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要严肃处理。第十三条严肃培训和经费开支纪律。严禁以培训的名义,变相外出旅游,严禁学校之间无实质工作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严格控制集体外出培训的次数和数量。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遵守培训经费开支规定和相关财经纪律。第十四条学校教师培训经费使用情况应每年公布一次,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及本校教师监督。第十五条县教育局将各学校教师培训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使用绩效情况纳入学校规范化管理和校长年度考核

8、的内容,并不定期地进行专项督查。对违反教师培训经费使用规定,超标准、超范围开支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及学校校长的责任,并进行严肃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暂行规定未涉及到的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本暂行规定由湘潭县教育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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