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卫生计生系统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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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卫生计生系统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落实全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汲取国内外高层建筑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加强我区卫生计生系统高层建筑火灾防控工作,全力维护全系统火灾形势持续平稳,根据《关于印发XX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2017〕70号)要求及市、区主要领导的批示指示精神,决定自即日起至2017年12月底,在全区卫生计生系统集中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现制定如下工作计划。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

2、、孟建柱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公共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问题导向,按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依法监管、业主单位全面负责、社会各界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开展卫生计生领域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进一步摸清全区卫生计生领域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基本情况,严格落实消防安  全管理责任,彻底消除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隐患,积极构筑消防安全的坚固防线,坚决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二、治理时间2017年9月至12月。三、治理范围  全面整治各卫生计生单位已建成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对在建高层建筑进行排

3、查摸底。四、治理重点(一)建筑合法性。  1.高层建筑存在未经依法审批,擅自将居住性用房改为办公、仓库、病人病房、药房等“住改非”的情况。  2.摸清各卫生计生单位在建高层建筑基本情况,掌握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要求其按标准施工,防止造成先天性隐患。(二)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1.高层建筑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  2.高层建筑外墙外保温防护层破损开裂、脱落,未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三)建筑消防设施  1.高层建筑未按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设施或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2.建筑消防设施故障、损坏或瘫痪,不能保持完好有效。  3.消防控制室设备故障,控

4、制功能及联动运行不正常。(四)安全疏散设施  1.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疏散楼梯间设置形式不符合标准;避难层(间)堆放杂物或擅自改变用途;避难区内穿越通风风管、排烟风管、电缆桥架和采用可燃材料包覆管道。  2.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防火门损坏或构件缺失影响防火防烟功能;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楼层指示标识的设置位置、数量、照度等不符合标准。  3.疏散走道、楼梯间内部装修材料不符合标准。(五)管道井  1.电缆井、管道井等管井未独立设置,井壁耐火极限达不到1.00h、管井检查门未采用丙级防火门,电缆井、管道井未在每层楼板处进行严密封堵,电缆桥

5、架等未在防火分隔处采用有效措施进行防火封堵。  2.管道井内堆放杂物或被占用,管井井壁、检查门破损,日常维护管理不到位。(六)电气燃气管理  1.电气线路乱拉乱接或敷设不符合规范,电气设备容量负荷超标或安装不规范。  2.消防用电负荷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未落实任何情况下不得切断消防电源的安全保障措施。  3.使用燃气的场所、部位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高层建筑使用燃气但未采用管道供气方式;燃气管线、燃气用具的敷设、安装等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单位建筑使用燃气部位未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紧急切断装置。  4.对电气、燃气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检

6、测等管理措施不落实。  5.用火、用电、用气不规范。动用明火作业时,未落实现场监护和安全措施。  6.卫生计生单位高层建筑未安装电气火灾监控设施。(七)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1.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未设立或明确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未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重点岗位人、特殊工种人员和员工逐级岗位责任不落实,存在多产权、多使用单位的高层建筑未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2.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巡查不落实,巡查记录不规范,不能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3.建筑外墙门窗违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4.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作业

7、场地被堵塞、占用,灭火救援窗未设置明显标志。  5.电动车违规在公共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及其门厅处停放、充电,未设置符合要求的电动车集中停放和充电点。  6.单位未按标准组建微型消防站,未开展针对性消防训练,不具备“早发现、早处置”的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7.单位未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8.未将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建筑接入联网监测系统。9.现场火灾应急演练不正常开展,医务人员安全疏散指导不力。五、工作措施  (一)补办消防手续。要对排查情况逐一梳理汇总,对于1998年9月1日后建成使用但未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的高层建筑,各卫

8、生计生单位要抓住机遇,及时上报相关部门补办消防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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