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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YWSC-1100336002-2018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业务手册盈江县农业局2018年10月30日发布目录目录I前言II一、受理范围1二、办理依据1三、办理机关2四、审批条件2五、受理地点3六、申请材料4七、审批发文4八、办理时限4九、审批收费5十、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5十一、中介服务5十二、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5十三、资质资格6十四、审批流程6十五、审批咨询及进程查询7十六、监督检查9附件1云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13I前言本业务手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种畜禽管理条例》、《云南省
2、种畜禽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要求编写。主要内容包括受理范围、办理依据办理机关、审批条件、受理地点、申请材料、审批发文、办理时限、审批收费、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中介服务、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资质资格、审批流程、审批咨询及进程查询、监督检查、表单与文书等内容。IIIIII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业务手册一、受理范围盈江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二、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
3、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二)《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此证依法办理登记注册。(三)《云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品种(含品系、配套系,下同)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引进、生产、经营、推广、使用及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种畜禽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禽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履行
4、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职责。(四)13《云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第十二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0日内,种畜禽生产经营者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换证,逾期不申请的,由发证机关收回;拒不交出的,由发证机关予以吊销。第十三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换证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考核。考核时重点核查畜禽育种制种、出售畜禽质量、档案资料管理、动物卫生防疫等方面的情况。考核合格的种畜禽场,由发证机关在20日内重新发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第十四条 在《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
5、如《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注明项目发生变更,持证者应当写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其编号和有效期不变;地址变更的,应重新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第十六条 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停止种畜禽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应当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拒不交回的,由发证机关予以吊销。三、办理机关本许可实施机关为盈江县农业局。四、审批条件申领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
6、品种、配套系。13(二)所养畜禽种类和品种符合全州种畜禽繁育体系规划和布局。(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人员。(四)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六)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七)有排污或污物处理设备和场所,不造成环境污染。(八)场内布局合理,生产区、生活区和办公区相互隔离。(九)所养种畜禽必须来源清楚,质量符合本品种标准;具有《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以及《产地检疫证》证明。(十)生产规模:种猪场单品种基础母猪20头以上,种
7、禽场种禽500套以上,种牛场基础母牛20头以上,种羊场基础母羊50只以上,种兔场基础母兔50只以上;其他种畜禽场也须具备相应规模。(十一)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商品代仔畜、雏禽出售的,农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但要来源清楚,质量符合本品种标准,无一、二类烈性传染病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传染病,并报县(市)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五、受理地点受理地点:盈江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办证大厅农业局窗口。13电话咨询:0692-8119113地址:盈江县平原镇目瑙纵歌路119号六、申请材料(一)
8、《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单品种群体规模及品种来源证明(包括供种企业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引进品种与数量证明、种畜系谱、合格证、及检疫证明及优良种畜证等复印件);(三)主要技术人员学历、职称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明、畜禽繁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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