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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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工程勘察市场自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勘察市场秩序,引导勘察单位诚信守法,确保建设工程勘察成果质量,促进勘察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勘察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勘察单位须严格遵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以及我市工程勘察市场自律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工程勘察活动,应不断提高勘察市场自律意识,努力创建诚信经营环境。第三条勘察单位要保障技术力量和技术装备投入,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工程勘察质量,促进行业技术进步。第四条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工程勘察与

2、岩土分会对我市工程勘察市场自律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二章自律机构及管理职责第五条在市勘协岩土分会下设立“重庆市工程勘察市场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勘察自委会”),履行我市勘察市场自律日常管理职责。第六条勘察自委会是从事工程勘察市场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管理机构,其宗旨是“服务协会自律,服务质量建设,服务行业发展,服务政府决策”。第七条勘察自委会由数家委员单位组成,设置主任委员单位1家、副主任委员单位2家。委员单位应充分吸收不同资质、规模、体制的勘察单位参加,组成比例应公平、公正、合理,具有代表性。第八条勘察自委会委员单位由全市勘察单位投票选举产

3、生,得票数多者当选;主任委员单位和副主任委员单位在委员单位中投票选举产生。第九条勘察自委会委员由当选委员单位委派1名本单位负责人,原则上是本单位的院长(经理)或主管经营的负责人担任;勘察自委会工作人员由全体委员单位推荐商定。第十条勘察自委会每届任期为三年,届满应重新选举。若委员单位在任期内有压价竞争等严重违规行为应取消其委员资格,并及时进行补选。第十一条每届勘察自委会委员单位(含主任、副主任委员单位)、委员的选举结果以及工作人员的选聘,均需依次经工程勘察与岩土分会、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批准。第十二条勘察自委会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在市勘协岩土分会的领导下,制订行业

4、自律管理制度;负责我市建设工程勘察市场自律管理,实施勘察市场调研、检查等自律监管;负责反映会员诉求、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环境;协助市勘协岩土分会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及时向上级报告发现的工程勘察质量和勘察市场违规等问题。(二)负责勘察项目自律备案、勘察项目招投标报价备案等工作。(三)负责对压价竞争、签订阴阳合同等违规行为开展调查取证,研究处理违规行为和压价竞争行为。第十三条勘察自委会的委员和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较强的责任心、良好的职业道德以及较强的专业技术管理能力;能够敢于坚持原则,大胆管理,热心为全体勘察单位服务。第十四条勘察自委会的委员和工作

5、人员应自觉接受监督管理,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取消其任职资格;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三章自律管理第十五条勘察单位应自愿接受签署自律承诺书、缴纳履约保证金、勘察项目备案、勘察招投标告知等自律管理。第十六条凡在渝承担建设工程勘察业务的勘察单位(含市外入渝勘察单位),应与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工程勘察与岩土分会签署自律承诺书,并自愿缴纳履约保证金。(一)按照工程勘察资质等级划分,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标准分别为:甲级人民币30万元,乙级人民币10万元,丙级人民币5万元。(二)勘察自委会对履约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管理。保证金存款利息原则上每年全额

6、退返勘察单位一次。(三)履约保证金是勘察单位违反自律承诺书的违约保证金。对违反“渝价[2006]593号文”规定承揽勘察业务的勘察单位,勘察自委会有权按承诺书约定对其作出没收或扣减履约保证金的处理。被处理单位应自愿重新缴足履约保证金。(四)对于拟退出我市工程勘察市场或已停止工程勘察活动且已完成全部勘察项目后期服务的勘察单位,可提出退还履约保证金书面申请。申请经勘察自委会集体研究,依次报勘察自委会主任和市勘协岩土分会会长签批后,履约保证金即可退还。第十七条勘察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成果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应到勘察自委会进行勘察项目备案,并需提供以下

7、书面材料且加盖单位公章:(一)勘察合同复印件,1份;(二)勘察费用结算书(需建设单位和勘察单位盖章),1份;(三)勘察单位收款发票复印件,1份;(四)本项目银行进账单复印件,1份。第十八条勘察单位应主动报告本单位参与的建设工程项目投标(邀标、议标)活动,以便勘察自委会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全程跟踪监督,从源头上制止违规压价竞争行为。第四章自律工作经费管理第十九条勘察自委会日常工作经费需由各勘察单位承担。勘察单位按照承担工程勘察项目结算款的一定比例缴纳。根据现阶段勘察自律管理工作需求,研究决定缴纳比例暂定为2‰。若因我市工程勘察业务萎缩,工作经费缴纳额度减少,直接影响勘

8、察自律工作开展时,勘察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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