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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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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空建设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融入城市建设,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4号)、《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08号令),以及兰州军区、西北五省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153号)和《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政[]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
2、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含高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大学城等)的规划编制,开发建设、利用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融入城市建设是指人防重点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建设,包括战时具备防护能力的人防工程(含防空地下室)和城市地下空间建设兼顾防空要求的工程。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融入城市建设必须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战备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充分考虑城市的长远发展和战时防空需要。第8页共8页第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作为城市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编
3、制工作,会同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共同抓好规划的实施,保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范有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监督执行城市地下空间、基础设施建设兼顾防空要求的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负责地下防护空间的规划、审批、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单建式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参与结建式人民防空工程(含防空地下室)和兼顾防空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鼓励、培育和发展多元化投资主体,采取合资、合
4、作、股份制、独资等多种投融资形式,加快城市人民防空工程和兼顾人防工程建设步伐。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和兼顾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属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七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融入城市建设必须以地下空间规划为指导。人防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修编)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编制地下空间规划。规划需要变更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第8页共8页第八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依据
5、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编制,并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共同审查,经城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九条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市容景观、现有设施和自然资源,坚持因地制宜、远近结合、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融入城市建设与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二)结合城市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指标体系,科学预测城市发展需要,将适合的项目尽量规划在地下。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前瞻性。(三)应考虑城市战时防空要求,增强综合防护功能,实行竖
6、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互相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形成完整的网络体系。第十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城市概况:包括城市性质、地理位置、行政区划、分区结构、城市规模、地形特点、建设用地、建筑密度、人口密度、自然与经济条件及地下设施的现状与布局等;(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现状、功能分区及发展预测;(三)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战略;(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层次、范围、期限;第8页共8页(五)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模和布局。包括城市地下重要基础设施和商业设施的规划和布局;地下交通设施和城市管沟规划;小区或单体建筑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7、的控制要求和地下空间规划的关系;对地下大型设施的具体位置、出入口方向、不同地段的高程、各设施之间的关系做出综合安排;(六)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人民防空要求。包括地下防护空间工程的结构、规模、布局和地下生命线工程的规划;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建设手续。第十六条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的大、中型地下工程,应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和审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和审批。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不得立项和实施建设。第十七条城市开发建设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通信、管线、人防设施等地下工
8、程项目,其建设应根据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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