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镇镇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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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镇镇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镇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促进我镇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建监察规定》和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镇容和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以块为主,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市城市管理执法大队中队、镇环卫所负责本镇的镇容、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四条市城市管理执法大队中队(以下简称中队)实行“垂直领导,双重管理”的模式,公安、交通、工商、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协

2、助中队和镇环卫所做好管理工作。第五条各部门、单位、学校应加强对镇容、环境卫生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第六条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驻镇单位和暂住我镇人员)都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尊重环卫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中队、镇环卫所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对损害、破坏镇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城管中队有权劝阻和处理。第七条中队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坚持教育和行政处罚相结合,秉公办事,文明执法,依法管理。第二章镇容管理第6页共6页第八条在镇区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保持临街建筑的外形整洁、完好、美观,

3、对影响镇容的建筑物、产权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修整、改造或拆除。临街建筑的阳台内外,不得堆放、摆设、吊挂有碍镇容的物品。第九条街道住户、单位严禁擅自破墙开门(窗),不得擅自在临街建筑物的临街面设置遮阳蓬布和太阳伞。第十条镇区设置户外广告、横幅、标语牌、霓虹灯、灯箱、画廊、橱窗应征得中队同意后办理好有关审批手续,按审定的时间、地点、外观、规格、范围要求进行施工实施。设置上述项目应当内容健康、外观新颖、文字规范、用语准确,并定期维修、更换,按时拆除。第十一条大型广告、标语牌、霓虹灯的设置,应经中队审批后方可安装。第十二条任何单位、个人

4、不得擅自在建筑物、公共设施、树木、电线杆、路灯杆等物体上乱钉、乱画、乱贴、设置横幅、条幅、店招、店牌、标志等宣传品。应经中队批准,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期限届满的应自行拆除。第十三条在规划区内建筑施工,应按规定办理临时占道许可手续,建筑材料必须堆放整齐,严禁直接在道路上搅拌混凝土,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平整和清理场地,不得无故拖延。第6页共6页第十四条在规划区内需临时占道设摊经营的,必须到中队办理临时占道许可证,到指定地点经营。否则,中队将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五条弃置各类工程渣土及特种垃圾的,经中队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方可清运到

5、指定地点倾倒,清运时不得抛、滴、洒、漏。第十六条道路应保持平整、完好,路面出现破裂、隆起、塌陷等情况,其产权单位应当立即修复,井盖等设施发生丢失、破损、移位的由其责任单位及时补齐、维修、复位。第十七条因建设需要确需占用、挖掘道路的单位及个人应向镇主管领导申请,审批同意后,到中队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施工。第十八条道路不得擅自堆放任何货物。如确需临时占道的,必须经由中队审批同意领取临时占道许可证,否则予以警告、罚款、没收违章物品。第十九条沿街店家严禁在人行道和机动道上设摊经营及摆放店牌、广告等。否则,中队将有权按违章物品清除。第二十

6、条电力、电信、有线电视等在镇区范围内架设杆线设施(含宣传牌)的,应到中队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第二十一条在镇区行驶的各种交通,运输工具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各种机动车辆和人力三轮车不得沿街抛撒废弃物,严禁在镇区带泥行驶。二、货物机动车辆应当装载适量,不得沿街滴漏、遗撒。第6页共6页三、机动车、人力车、自行车应按指定场所或地点有序停放。四、一切营运车辆严禁在主干道路上乱停靠、设摊、招揽顾客。五、在营运的一切机动车辆,人力三轮车都必须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交纳停车费、卫生费(由中队征收)。第二十二条未经中队同意批准,不

7、得在主干道经营车辆清洗业务,禁止用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立清洗点。第二十三条严禁住户、经营户以摆放摊位或抢占经营地点为名收取任何费用,一经发现,中队有权没收其作业工具并作出相应处理。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四条开发和老镇区改造,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配建公厕、垃圾箱等环卫设施,工程交付前的各项环境卫生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第二十五条大力提倡垃圾袋装化。各单位、居民应按规定地点倾倒生活垃圾。第二十六条医院、屠宰场(点)、生物化学制剂企业产生的有害废弃物按有关规定处置,严禁随意排放、遗弃。第二十七条镇区和农村环境卫生实行环卫专业队伍和

8、单位相结合的原则。各行政村应成立村环卫站,有专业的保洁人员。一、镇区主干道的清扫保沽由镇环卫所负责。具体范围是122省道、丹西路、丹茅路、丹延路、丹宝路、丁延路以及区域。二、镇区内的生活垃由镇环卫所负责清运、统一考核、统一管理。第6页共6页各村的垃圾箱(房、桶)增设的位置与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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