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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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使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根据国家水利部《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XX)和《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水电局、县财政局<关于绍兴县新时期治水工程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全县“新时期治水工程”建设年度计划任务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河道清淤清障、河道砌坎、河道(溪流)清草保洁、农田水利建设、山塘水库除险加固、小流域治理、农村饮用水工程、农村小水电、水库小流域清淤清障、水土保持、塘闸岁修加固、

2、水文设施维护等工程建设项目。重点建设工程参照部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XX)执行。第二章竣工验收组织第三条全县面上小型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县水利水电局、县财政局联合组织。经县发改局立项的,由县发改局会同县水利水电局、县财政局按照部颁验收规程联合组织验收。第四条县水利水电局、县财政局联合组建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小组,由县水利水电局徐世红副局长任组长,县水电局纪工委书记韩德利、县财政局农业科科长毛国森任副组长,县水利水电局各科室长为成员。第4页共4页第五条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分类实施的原则。重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小组组长主持,局纪工委派员参加,各项目负责人为协

3、调员;小型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小组相关成员主持,各项目联系科室负责协调。第三章竣工验收条件第六条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工程已按批准设计或下达项目计划全部完成;2、各专项验收、阶段性验收已经通过;3、质量监督等工作报告已提交,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以上;4、工程竣工决算已编制完成;5、镇(街道)或工程管理单位已通过工程竣工自验收,并签署自验意见;6、竣工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已提交;第七条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各有关镇(街道)或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县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小组(县水利水电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相关竣工验收资料。第四章竣工验收内容第八条工程

4、竣工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检查设计(含变更)范围内或下达计划任务的工程项目完成情况;2、检查验收资料整理情况;3、鉴定工程施工质量;第4页共4页4、实地丈量复核实际完成工程量,复核工程结构尺寸是否符合设计要求;5、审核工程造价及竣工决算;6、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7、形成书面竣工验收意见书。第九条河道(溪流)清草保洁、山塘水库安全管理、标准海塘管护等常年性管理项目考核验收时,尚需结合平时定期或不定期考核、验收结果,进行综合考核验收。第十条河道、小流域和山塘水库清淤清障项目竣工验收时,应现场测量实际完成工程量,并现场踏看清淤土方的堆放场,符合弃渣处理要求。第五章竣工验收程序

5、第十一条经县发改局立项的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在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后,由竣工验收小组组织,以单个工程项目为单位,进行单独项目竣工验收。第十二条全县面上小型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在镇(街道)提出申请经审批后,由竣工验收小组组织,以镇(街道)为单位,对各分项工程汇总分批验收。第十三条全县面上小型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间分季度组织,视各镇(街道)项目完成情况适时组织验收。河道、小流域和山塘水库清淤工程竣工验收随工程完工随时验收。第六章附则第4页共4页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绍兴县水利水电局负责解释。第4页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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