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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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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猪定点屠宰实施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肉品质量防止疫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内贸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凡从事生猪屠宰加工及肉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职责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市政府成立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领导小组,市商务局、畜牧局、工商局、卫生局、财政局、地税局、公安局、物价局、环保局、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及秦城、北道区政府为成员单位,负责
2、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领导小组下设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第四条各县(区)人民政府也应参照第三条成立相应的生猪定点屠宰管理领导小组,加强组织、协调,做好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的各项工作。第五条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职责:(一)办公室职责:第8页共8页1、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2、制定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划和布局,协调全市生猪定点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3、会同有关部门审批,确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布局,核发《定点屠宰许可证》,发放定点屠宰标志牌和专用章。4、督促检查生猪
3、定点屠宰和肉品购销市场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对市、县、乡、镇的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活动依法进行日常监督检查。5、培训考核屠宰工人,发放《屠宰工人上岗证书》。(二)各职能部门职责畜牧部门负责定点屠宰厂(场)生猪的检疫和肉品检验工作;负责检疫机构的设置、检疫人员资格认定,证件的核发,检疫制度的制定与落实,颁发《动物防疫合格证》;派员对同级的各定点屠宰厂(场)现场检疫(肉品检验必须和生猪屠宰同步进行);使用统—检疫证、章,做到随宰随检.有宰必检;依法加强产地、运输、市场、贮藏、加工等环节肉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肉品检验结果和处理情况逐一登记、备查。卫生防疫部门负责
4、定点屠宰厂(场)的而卫生工作,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肉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颁发《健康证》和《卫生许可证》,对生产现场及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第8页共8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上市肉品的市场管理工作,取缔未经定点厂(场)屠宰加工、检疫的肉品销售摊点,对上市销售的病害肉品、注水肉品、未经定点屠宰检疫肉品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其他成员单位各司其职,紧密配合,严格执法,对生猪等畜禽定点屠宰以及肉品销售加强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定点屠宰厂(场)的选址、布局、建设应符合《动物防疫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动物防疫
5、条件和环保要求,并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要注意交通方便,供电供水充足。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水标准。(二)有与屠宰量相适正的,候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和病猪肉、污水、污物、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三)有不渗水地面和不低于1米的水泥墙裙,操作工艺流程合理,防止交叉污染。(四)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人员、且经培训合格。(五)有必要的检疫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健全的动物防疫、检疫及卫生消毒制度。第七条定点屠宰厂(场)的任务和职责:第8页共8页(一)收购、屠宰的生猪必须持有产地检疫证明或运输检疫证明,严禁收购未经
6、产地检疫合格或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生猪。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必须符合国家的产品标准,宰后生猪胴体做到不常血、毛、粪便、污物、残留脏器、伤痕病灶和有害腺体,保证屠宰质量。(二)屠宰检疫时发现的病猪,应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及时进行处理,肉品按《动物防疫法》、《食品卫生法》及《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现生猪患(染)有国家法定烈性传染病时,应立即停止屠宰,并报请当地畜牧部门紧急处理;发观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应同时通报卫生部门。(三)定点屠宰厂(场)必须为屠宰生猪提供良好的屠宰环境,先定点,再完善,逐步实行工厂化屠宰,标准化检疫,规范化服务,
7、做到随到随宰。屠宰厂(场)要合理收费,为生产经营者屠宰加工生猪收取适当的屠宰加工费,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制定。(四)屠宰厂(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照章纳税。第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与审批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应具备的条件严格要求第九条全市城区定点屠宰厂(场)由市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审批颁证,并报省商劣厅备案。乡(镇)定点屠宰厂(场)由县(区)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审批颁证,并报市定点屠宰办公室备案。屠宰和检验第8页共8页第十条凡是在本市辖区内从事生猪屠宰的单位和个人都要向所辖区定点屠宰管
8、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和有效证件,由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按各自权限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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