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建实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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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棚户区改建实施措施一、指导思想全面启动棚户区改造,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解决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提高生活质量,改善生活环境,美化城市整体环境,努力实现棚户区改造在质量和数量上的跨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二、棚户区的界定城市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住房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集中连片、平房密度相对较大、建设使用年限久、居住条件差基础设施不齐全、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的区域。国有工矿棚户区是指国有工矿企业土地上集中连片居住户在100户以上,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房屋质量差、交通不便、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农垦棚户区是指农场管理区和建制镇区内集中连

2、片200户以上,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房屋质量差、交通不便、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林区棚户区是指各林场集中连片100户以上,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房屋质量差、交通不便、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棚户区改造安置对象,指已确定的棚户区内原始居住户。三、改造的原则第6页共6页棚户区改造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市场运作、群众参与、公开公平、确保稳定原则,按照“先易后难,逐步推进”方式实施。四、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套型标准城市棚户区改造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80平方米。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国有工矿、农垦区、林区棚户区改造住房面积控制在80-100平方米。五、安

3、置方式棚户区居住户安置,采取就地”或“就近”建设住房方法予以安置。对确无能力购买安置住房,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特困户,按照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程序,可在其所属地优先通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方式予以安置。(一)安置住房建设。安置住房的建设实行原地建设或异地建设相结合的方式。采取异地建设安置住房的另行选址时,应选择在同一区、镇、处、场内交通条件、配套设施相对完善的区域。严格执行安置住房建设的国家标准,积极引导安置对象民主推举代表参与安置住房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确保房屋质量安全。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属于市政府,由市房管局代管。第6页共6页(二)安置住房销售安置住房原则上以成本价向安

4、置户出售成本价包括征地和安置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电气安装工程费、附属工程费、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小区内基础配套设施建设费、管理费、税金、利润等安置住房先由市物价、房管等部门根据成本价构成确定基准价格,再以基准价实施招投标,招投标最终确定的价格即为安置住房单位面积销售价格六、优惠政策(一)土地支持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的方式提供,并纳入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二)税费优惠政策。城市棚户区改造经确认属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置住房建设的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服务性收费中,按最低收费标准的

5、20%收取。税收优惠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4号)以及住建部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95号)等文件执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三)项目审批程序对纳入改造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由产权单位(或所在管委会、社区)征求安置对象的基础上向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市国土、规划、房管部门提出前期意见,并对安置对象予以核准公示,经审批后,再按住房建设的程序办理立项、招投标、建设等

6、相关手续。各部门要加快审批速度,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审批效率第6页共6页七、实施步骤(一)确定改造的主体。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由棚户区所属办事处牵头,所在社区或原产权单位具体实施;经济开发区内的棚户区改造由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实施;农垦区和林区棚户区改造由农管局和林业局牵头,各管理区和林场具体实施。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各类棚户区改造的监督、指导、协调工作。改造过程中,安置对象可以民主推举代表全过程参与棚户区改造。(二)确定安置对象。对各类棚户区改造安置对象,由对应的改造牵头单位进行调查摸底,经所在棚户区和社区(或原产权单位)实行两级公示无异议后,以书面形式报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

7、组办公室核准备案。(三)拟定安置方案。各类棚户区改造牵头单位,应对改造项目安置对象的安置方式进行细致的调查,确定选择不同安置方式的对象户数,经公示无异议后,初步拟定安置方案,做好改造项目前期建设规划方案并报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6页共6页(四)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城市棚户区改造,对于就地安置住房建设后有多余土地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建设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的核准安置住房销售价格和安置户数后,合理规划,锁定容积率,将安置住房建设与经营性开发土地实施捆绑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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