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集体土地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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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委集体土地监管办法为加强我县农村集体土地管理,规范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行为,促进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城镇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市农村宅基地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集体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都有依法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和权利。第二条县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范围内的土地管理、耕地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严格履行用地审批和用地计划指标下达,维护全县用地秩序。第三条严格执行土地政策,明晰土地产权,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

2、关系的长期稳定。在土地集体所有权和经营权不变的情况下,积极促进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第四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和改变使用性质。第五条凡在我县境内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涉及农用地转用的,须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涉及耕地占用的,须办理耕地占补平衡手续。第7页共7页第六条对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各类建设,实行以证管理,凭证补偿。征地拆迁地面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一律以用地许可证、宅基地使用证等登记确认的面积为准。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镇、村建设用地

3、第八条镇、村企业用地及新农村建设用地,要严格控制用地规模,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项目建设要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在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严禁未批先建。第九条镇、村新办企业及联营企业,需凭县政府相关部门项目批准文件、经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审核、上报后,方可申办用地手续。新办镇村企业使用原企业的场地,须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到国土局办理变更手续后,方能用地。因镇、村企业改制或原单位更名的,用地单位应在更名后三十日内,到国土局办理相关用地变更手续。镇村企业名称、用地单位、土地用途必须与批准的文件一致。第十条经批准的镇村企业用地,连续闲置一年以上的,由镇、村申请,国土局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限期

4、拆除。不能搬迁的固定建筑物、构筑物,按有关规定补偿后,用地单位应无条件将土地交还原土地所有者。第7页共7页第十一条临时使用土地的,用地单位在符合临时用地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向国土局申请,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协议,并保证国家建设时。方可批准其临时用地。因国家建设或防洪、抢险、救灾、军事训练等需临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可先行使用,事后到国土局补办临时用地手续,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临时用地期满,用地单位必须复耕,达到原有的生产水平,交还原土地所有者。第十二条凡国家建设需要已报征的村组土地,不再新增种养殖专业户、个体工商户用地。未报征区域,对不改变农用地性质的种植等农业结构调整用地,由

5、用地单位或个人凭相关部门核发的专业户证书或批复,到国土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在批准范围内不得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破坏土地耕作层的设施。镇政府负责对专业户、农业结构调整用地每年进行检查,对不再从事种、养殖的必须及时退地还耕。对只有专业户证书,无用地手续的,不得调整土地用途,国家征、占用时不作补偿。第十三条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镇村道路等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附属设施建设需占用土地的,由村、镇提出申请、经国土局审核批准后,办理用地手续。第三章村民建房用地第7页共7页第十四条我县辖区范围内农业户口的村民依法享有使用集体土地建房的权利,一户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农村宅基地

6、面积标准:平原每户不超过133平方米(0.2亩),川地、原地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0.3亩),山地、丘陵地每户不超过267平方米(0.4亩)。村民建房以本户户口登记簿登载的农业人数为准。以户为单位按规定标准报批。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一律不予批准。第十五条农村村民申报和取得宅基地,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符合申报条件的村民应向所在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提交书面建房申请。涉及建新缴旧的,村民委员会应与申请户签订交还旧宅基地合同;(二)村(组)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实,并将申请人的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七日;(三)公布期满无异议的,申请人应如实填

7、写《农村宅基地申请表》,经村民大会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政府审核(四)镇政府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实地审查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写出现场勘查意见,并按照年度分配下达的宅基地用地指标,依据先急后缓的原则,初步确定建房对象,签署意见后报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核;(五)县国土资源部门接受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六)批复下达后,应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进行公告,公告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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