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营业执照行为惩治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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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营业执照行为惩治工作意见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研究,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立公平、有序、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为目标,按照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查疏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能,确保人民群众生活、生

2、产安全,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二、工作机制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是一项综合性执法工作。各镇(乡、街道)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权力和责任对等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落实责任。要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及案件移送制度和重点帮扶制度,形成监管合力,确保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一)联席会议制度第11页共11页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主持,成员由县工商、卫生、文化广播电视、国土资源、煤炭、安监、公安、消防、经贸、质监、交通、食品药品监

3、管、人劳保障、建设、城管、农业、林业、水利、财政、环保、电信、旅游、烟草专卖、法制、监察等政府职能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工商局,由县工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确定专人负责与办公室的日常联系。联席会议由办公室根据成员单位提议,报经县政府领导同意后召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通报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并及时向办公室反馈有关情况,办公室负

4、责将落实情况通报联席会议。(二)信息通报及案件移送制度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政府各职能部门(单位)要本着“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的原则,互相配合,互通信息,交换意见。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注销经营者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者经营者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在吊销、撤销、注销或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同级后续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通知后,同级后续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应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

5、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时,发现涉及其他职能部门(单位)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将涉嫌违法案件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同级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对其中违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11页共11页三、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范围1、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2、按规定无须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3、已依法

6、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4、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5、有关行政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注销,或有效期满但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或延期变更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6、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7、以个人的资产出资经营并承担经营风险而未取得营业执照,采用挂

7、靠的形式,以他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四、查处取缔重点及职责分工(一)查处取缔重点1、严重危及社会公众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2、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公平竞争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第11页共11页3、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列为查处取缔重点的其他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二)职责分工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对须经行政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具体职责分工明确如下:工商行政

8、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卫生行政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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