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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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规则一、适用对象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登记注册并按程序备案或核准的内资、中外合资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本办法所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二、注册登记第三条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登记。第四条对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给予工商注册登记的便利,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或“投资基金”。第五条在本市注册并备案

2、的或核准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出资方式仅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XX万元,且出资方式仅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第5页共5页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发起人不得少于2人、最高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数不得少于

3、2人、最高不得超过50人。三、支持政策第六条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按规定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第七条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取得的所得能够划分清楚的,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其他的,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

4、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第八条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之日起,所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由受益财政全额奖励,以后年份减半奖励。第九条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自缴纳第一笔企业所得税之日起,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由受益财政全额奖励,以后年份减半奖励。第5页共5页第十条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企业上市后,减持实现的所得税在本市缴纳的,按地方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第十一条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

5、)的,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87号)规定条件,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第十二条投资本市未上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或鼓励发展类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在执行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后仍有亏损的,给予亏损额30%、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资助。第十三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团队的专业人员,年薪在10万元以上的,实际缴纳的年薪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缴纳人。四、落户奖励第十四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在本市注册并经备案或核准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

6、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享受以下政策:(一)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合伙企业当年实际募集资金的规模,给予合伙企业委托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下一次性落户奖励:募集资金达到10亿元的,奖励50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20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30亿元及以上的,奖励1500万元。第5页共5页(二)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其注册资本的规模,给予公司或公司委托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下一次性落户奖励: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的,奖励500万元;注册资本达到15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注册资本达到30亿元及以上的,奖励1500万元。享受落户奖励的股

7、权投资基金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当约定在存续期内不得迁离,如违反约定,应承担所得奖励两倍以上金额的违约责任。第十五条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在本市区域内新购(建)自用办公用房,可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享受购建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应约定在存续期内不得将购建的办公用房对外租售,如违反约定,应承担所得补贴两倍以上金额的违约责任。第十六条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连续3年的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补贴面积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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