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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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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发区公共事务监管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经济开发区园区公共事务管理,优化园区投资环境,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舒适、高效的生产、生活、工作环境,进一步促商、安商、扶商、富商,根据《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承接产业转移先行先试的意见》、《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把经济开发区建设成为经济特区的决定》精神,结合经济开发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经济开发区园区包括产业承接园、白石渡氟化学循环工业园、玉溪工业园(以下简称“园区”,下同)。园区公共事务管理包括园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市政设施)、社区、社会治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及公共文化活动等事务管理。第三条园区公共事务实行统一性管理、封闭式运行
2、、市场化运作的管理体制。统一性管理,是指对园区公共设施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布局、分步建设,园区内所有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统一组织、统一经营、统一定价、统一管理。封闭式运行,是指园区的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由开发区管委会独立行使经营权和管理权。市场化运作,是指除无偿服务项目外,其他项目全部实行市场化经营和有偿服务,公民有平等参与竞争取得经营权的资格。第4页共4页第四条县政府授予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园区公共事务职能,开发区管委会公共事务管理局代表开发区管委会行使园区公共事务的管理职权,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管理办公室,制定具体管理规章制度,采取直接管理、
3、委托管理、服务外包等形式进行管理。其他县直部门和单位,未经开发区管委会同意,一般不得插手和干预园区的公共事务管理。第五条除涉及公共安全重大公共利益和追究刑事犯罪行为等方面的执法活动外,未经县委、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进入园区企业参观、检查、评比和收费。开发区管委会工作人员出入园区执行公务时,一律持证挂牌,否则管理对象有权拒绝。第六条园区的道路、市政设施、环卫设施、绿化、美化、亮化设施,由开发区管委会统一管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教育、文化、卫生等设施,由开发区管委会统一协调,会同其他部门共同管理。第七条园区公共交通、排污、通信、有线电视、垃圾清运等公用设施,由主管
4、部门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实行有偿服务。按政策规定需要在园区设立收费窗口的,必须事前与开发区管委会衔接,同意后方能实施。第4页共4页第八条园区文化活动、流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劳动用工、职业培训、应急处置、社会治安、社区社团组织等公共事务活动的组织、举办、管理,由开发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协调,共同负责;需收费的,受相关职能部门委托,实行代收代缴制。园区企业务工人员子女就学由开发区管委会登记证明,经流动人口管理部门审核,县教育局负责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第九条园区内所有物业和停车位由开发区管委会实行统一管理,收取物业管理费和停车费用,园区企业和个人应自觉遵守和服从管理,按时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
5、和停车费用。第十条入园企业门前实行包环境卫生、包绿化管护、包秩序良好的三包责任制。园区内的基建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向开发区管委会交纳一定数量的渣土清理保证金及公共设施保护责任金。保证金在被保证事项义务履行后,如数退还。第十一条园区企业和公民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计划外妊娠,违法生育;(二)拒不缴纳或无故延期缴纳厂房租赁金及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三)擅自改变厂房、员工宿舍的使用性质、结构和外貌;(四)损坏或擅自占用、移装公用设施、设备;(五)占用园区的公用场地堆放杂物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六)从事违反消防安全相关法规的生产、经营活动;第4页共4页(七)擅自在道
6、路、空地搭建厂棚和其他建筑物、设置广告牌和摆设经营摊点;(八)乱倒垃圾、乱排污水、乱扔废弃物,乱丢烟头、纸屑和瓜果皮核,随地吐痰等;(九)违规行车、停车,鸣喇叭;(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标排放噪声;(十一)损毁、涂刻园林艺术雕塑,在建筑物、构筑物和树木上张贴、涂写、刻划;(十二)践踏、占用绿地,损坏、攀折树木,采摘花果;(十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开发区管委会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停止服务,并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
7、行。第4页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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