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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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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政印发科技进步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技术创新,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和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以利加速科技兴市,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科技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应用于我市的新科学技术成果;在我市采用并推广应用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应用的专利技术成果;科技管理以及标准、计量和科技情报等成果。第三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简称“科技进步奖”)是奖励在获奖项目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第四条市科技进步奖二年评审一次,奖励等级为:(一)科学技术特别奖(二)
2、科技进步一等奖(三)科技进步二等奖(四)科技进步三等奖第五条市科学技术特别奖为本市最高科技进步奖,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有特殊贡献的科技项目,由评审委员会推荐,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授予科学技术特别奖。科学技术特别奖每次推荐不超过2项,缺乏特殊贡献的项目时,可空缺。第6页共6页第六条市科技进步奖各奖项(不包括科学技术特别奖)每次授奖总数不超过16项。第七条市科技进步奖,贯彻以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第八条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实行部门申报,联合评审,异议审查制。第九条设立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5—7名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
3、委员一名,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负责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全市科技进步奖评审的日常工作。第二章申报与评审第十条市科技进步奖的申报人(一)单独完成科技进步项目的,或带头开发推广、采用先进科学技术的单位,该单位为申报人。(二)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完成的科技进步项目或带头开发、推广、应用适合于我市的先进科学技术的,由第一完成单位组织参加单位形成联合申报人。(三)外地单位和我市单位或个人完成的项目,我市单位或个人为申报人。(四)个人完成的非职务技术成果完成者为申报人。第6页共6页第十一条申报市科技进步奖须在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登记备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应用
4、于我市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技术、新设计、新品种及专利技术等)经实践证明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二)在我市引进、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实用的科技成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三)在我市重大工程建设、先进设备引进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先进技术,做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四)在科学技术管理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五)在为社会公益服务的技术基础工作中(计量、标准、科技情报)做出创造性贡献并效果显著的。第十二条有分歧争议的项目,在分歧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第十三条已获上级科技奖励的项目,市科技进步奖不再受理。第十四条申报
5、科技进步奖应填写市科技进步奖申报书,并同时交验下列有关材料。(一)鉴定证书(验收证书)(二)成果应用证明(三)验收或鉴定材料(四)其它有关材料第十五条申报科技进步奖励按下列程序办理第6页共6页(一)市属单位由其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科技进步奖励评审办公室审查。(二)乡镇及其辖属单位由所在乡镇政府初审后,报市科技进步奖励办公室审查。(三)初审部门应填写建议奖励等级和理由。第十六条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对申报科技进步奖的项目进行资料审查,并分别作出下列处理:(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材料齐全的,交评委会评审。(二)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材料不齐全的,限期补交。(三)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退回。第十七条
6、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评审委员会拟定的授奖名单在全市范围内予以公布。第十八条自公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任何人均可依照本办法以书面的形式一式两份向市评委会办公室提出异议,市评委会办公室收到异议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副本一份交申报人,申报人自收到异议书副本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答复意见,无正当理由未予答复,拟奖项目则视为有争议项目。第十九条市科技进步奖评审人员和处理异议人员如与申报人或异议人有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应当自行回避,是否回避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决定。第二十条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办公室负责整理全部评审结果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第6页共6页第二十一条任何人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市评审委员会或市
7、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检举、揭发。第三章奖励第二十二条对获奖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颁发奖状、荣誉证书并予以奖励。(一)科学技术特别奖,奖金50000元;(二)科技进步一等奖,奖金XX0元;(三)科技进步二等奖,奖金10000元;(四)科技进步三等奖,奖金6000元。第二十三条科技进步奖的奖金由市财政拨付。市政府可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适当提高市科技进步奖的奖金数额。第二十四条获奖者的事迹,应记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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