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教育保险(b)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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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子女教育保险(B)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子女教育保险(b)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或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二十至五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0-17周岁、身体健康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以下简称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2、。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额的30%给付教育保险金。在被保险人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给付教育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三、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从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于每年的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额的5%给付成长年金,直至被保险人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为止。  若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缴费期内,从其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

3、,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五条 责任免除  投保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受益人对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三、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六、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抗体呈阳性)期间;  八、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  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

4、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上述各款情形发生时,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缴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费  本合同保险费的缴付方式分为年缴,缴费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七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缴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第七条 首年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  首年后的保险费应依照本合同所载缴付方式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首年后的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本合同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

5、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中止。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八条 合同效力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检查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缴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缴足二年

6、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九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

7、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教育保险金和成长年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它指定和变更。  第十一条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投保人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

8、力导致迟延的除外。  第十三条 保险金申请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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