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1529936
大小:56.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01-13
《泰安需要村社区开具的证明材料清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泰安市需要村(社区)开具的证明材料清单序号具体证明材料设定依据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需要证明材料的系统实施层级1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有关受灾情况的评议意见及其他材料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2.民政部《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民发〔20
2、15〕118号):三、救灾资金的发放与管理(二)确定救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村(居)民小组提名,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能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自然灾害救助民政系统县级2男职工配偶所在村(社区)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93号)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职工,可以持下列材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四)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
3、作单位的,提交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生育医疗费结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市、县级3死亡证明《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03号)第七条:运输、存放、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经批准的医疗机构或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运输、存放、火化遗体民政系统市、县、乡级51、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95号):三、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证明材料。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
4、达到三级以上),是指被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认定、审核的符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三级以上(包括三级,下同)残疾标准,并持有其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2、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山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鲁人口发〔2008〕40号):五、关于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特别扶助的人员,需要提供以下证明:(一)基本证明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子女死亡证明。子女死亡证明是指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员会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3、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
5、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卫家庭发〔2016〕1号):四、加大人口关爱基金(计划生育公益金)救助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自2016年起,从省人口关爱基金会当年下拨的救助金(或当地人口关爱基金或计划生育公益金)中,对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指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发放一次性补助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发放卫生计生系统县级4村(居)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议及公示图片《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五条:农村村民建
6、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四十六条:农村村民1户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统一安排使用,有地面附着物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由村民会议确定;也可以实行有偿使用,但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必须退出多余的宅基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国土资源系统市、县级5村集体同意将本村集体土地的房产出售于本村村民的证明《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
7、第168号)第八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国土资源系统市、县级56建房或翻建住房的证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