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国家、市场与企业、法律界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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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国家、市场与企业、法律界碑  摘要:电力体制改革如今迈入深水区、攻坚期,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是为电力体制的市场化改革指明了方向。一方面,电改既不能激进,更不能原地踏步,要把握好国家、政府与市场、企业的关系和度;另一方面,要重视全方面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在改革中的引领和巩固作用,坚定不移地推进电力行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  关键词:电力体制;政府职能;混合所有制;制度经济  一、“摸着石头”进行电力改革:让市场起决定性作用  电力行业是影响国计民生的第一基础产业,具有基础性、安全性、网络性、规模性和统一性的五大特征,同时也是公用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2、由于能源短缺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电力行业逐渐兼具着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的双重属性,并逐渐开始制约着经济发展,改革的呼声和进程也从未停止。  经济学家诺思曾说,国家对产权效率负最终责任,产权效率的高低是国家能力高低的标志。①市场经济需要政府组织和管理,否则无法形成制度经济。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9)明确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要求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多方面的建设,正是构建我国的制度经济、突显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有利佐证。  强国家是具有“驾驭市场”能力的国家,

3、即调动和协调社会资源以增加国家和人均收入的能力。强国家通过使用国内社会合作的战略提高国家和有组织的社会团体的办事能力。②回顾我国十九年电改历史,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97.1-2002.3),由国家电力公司与电力部的双规运行机制,到撤销电力部,成立国电公司,并提出了以“政企分开,省为实体”和“厂网分开,竞价上网”为的“四步走”改革方略。第二阶段(2002.3月-2015.3),2002年3月国务院颁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国发[2002]5号文件),取消国家电力公司,新设立了由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以及五家发电集团和四家辅业集团组成的“2+5+4”电力组织体系。第三阶段

4、(2015.3至今),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文件),提出拆分输配存量电网的“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改革模式,在输配电价环节采取成本加合理利润,在发电和售电侧对社会资本开放并放开价格模式。  然而总体上,电改效果差强人意。其一,电价作为电改关键关节,发改委却仍掌握着对电价和电力项目的审批权;其二,发改委未摒弃电价审批决定权,竞价上网成为空话;其三,国家电网对在发电侧统购统销的购电模式依然存在,所谓大用户和厂商直接见面决定电价、电网只收取过网费的新模式还只是纸上谈兵。此次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重启可谓是任重而道远。  二、打破电价行政垄

5、断:合理转变政府职能9  在电力体制改革中,合理转变政府职能、协调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显得弥足重要。政府职能不仅包括界定产权、提供产权保护,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还包括在信息不对称的经济领域对私人产权管制,和经济管制外的环境保护、风险管控和社会保障。政府的职能还应当与时俱进、吐故纳新,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同时又影响市场环境。③  市场机制有序或者有效是政府发挥作用的前提与目的。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推进包括电力、电信、天然气等领域价格改革,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政府定价范围

6、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以及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提高透明度,并接受社会监督。⑤  政府与市场通常是通过权力与市场的关系表现出来的。分析我国电力行业,企业的经济垄断只是表现,行政权力的束缚才是本质。“放开发电和售电两边,管住输电和配电中间”的电价模式便是市场化改革的重要一步。需要中国政府部门勇于简政放权、下放审批权限的自我革命,以及敢于进行经济体制创新、培育市场制度和力量。  市场本身是制度,市场优劣决定于制度优劣。市场经济就是制度经济,设计并实施有效率的制度取决于政府。⑥改变目前国家电网“统购统销”9格局,培育新的电力市场交易制度是当务之急。第一,在发电侧,逐步放开发改委的定

7、价和审批权限,使各发电集团能够因地制宜、竞价上网,促使企业提供经营效率。第二,在电网定价上,变国家电网赚取购售差价为仅收取过网费。同时,过网费不应由电网公司自行决定或由发改委审批决定,而应根据输电网的经营业务成本加上一定的利润率,由发改委面向社会和相关行业专家召开价格听证会,最终由国家审计部门核定确定,保证过网费水平的科学合理。第三,在售电侧,培育私人售电公司及电力期货交易所等中介机构,推进大用户和厂商直接见面,以充分实现电力市场的自由化。⑦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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