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阳卫计委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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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阳县卫计委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序号权力类型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追责情形追责情形依据1行政许可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一级综合、中心、乡镇卫生院、门诊部、村卫生室(所)、医务室、个体诊所)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4年第149号)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第35号)第十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

2、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3.《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第十条: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划分如下:(一)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不满100张床位的一级综合医院、卫生院、门诊部、卫生所(室、站)、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护理院(站)、诊所等医疗机构的设置申请。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受申请,经审核合格,作出批准。1.受理环节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等。向当事人解释、说明及提供信息义务;遇申请材料不全,形式不符应当场或五日内一次告之需补正全部内容

3、;依法审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环节责任:受理申请后,应依据规定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考核,并对执业人员医疗知识、技能现场抽查考核。3.决定环节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环节责任:应在法定时限内向申请人送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不予许可的,应告之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1-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

4、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1-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

5、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3-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3-2.《行政

6、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1.《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与否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4-2.《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条:登记机关自受理执业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5-1.《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

7、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5-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检查。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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