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疑难问题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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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时效疑难问题的司法认定冯明超尽管诉讼时效制度是一项有着悠久历史的尺商事法律制度,我国《尺法通则》和一些相关司法解释对诉讼时效也作了规定,但有关诉讼时效诸问题的理论之争从未间断过。本文结合司法实务中一直困扰着审判实务一系列棘手的问题,谈谈自已的观点。所谓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期间,而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民事法律制度。根据引起时效发牛的事实状态不同及由此产牛的法律效果不同,可将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取得吋效乂称为占有时效,其事实状态为占有他人财产达到法定期限,其法律效果为占有人取得财产所有权。消灭时效又称为诉讼时效,其事实状态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

2、其法律效果是导致权利的丧失或权利效力的减损。一.诉讼时效适用的范围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有一个缺陷,就是没有规定诉讼时效适用的具体范围,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争论,使一些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法律关系适用了诉讼时效,剥夺了权利人的权利,鼓励了义务人的违法行为。最近儿年,在理论界基本达成了共识,主张诉讼时效的客体应为:请求权,但又不是一切请求权都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制。所谓请求权,就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包括债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基丁•债产生的原因,债权请求权又包括基丁•合同债权的谙求权,如履行谙求权、损害赔偿谙求权;基于侵权行为

3、的请求权,如损害赔偿请求权;基于无因管理的请求权,如必要管理费用请求权;基于不当得利的请求权,如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其他债权请求权,如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赔偿请求权等。物权请求权,则主要包括返还财产请求权和恢复原状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在无法恢复原状时,又转化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但同样适用诉讼时效。因此,与请求权相对的支配权、抗辩权、形成权都不存在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1、基于侵害人身权产生请求权。主要是侵害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等而产生的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请求权。因为此类请求权无财产内容,且与特定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若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加以限

4、制,等于认可侵害人身权的行为经过-段时间便转为合法,有悖于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根本H的。因此,即使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也不应因时效而失去法律上的保护。2、基于亲属关系产生的请求权。主要是抚养费请求权、贍养费请求权等。尽管这些请求权具有浓厚的债权性质,但其仍然属于人身权的范畴。而此类权利若时效届满便失去法律的保护,这对处丁•弱势的被抚养人、被赡养人來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冇违社会道徳和善良风俗。因此,此类请求权也不应因时效而消灭。3、基于相邻关系产生的请求权。主耍是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因这类谙求权随相邻关系的存在而长久存在,只要所冇权或占冇权不丧

5、失,即使时效届满也不丧失英请求诉讼保护的权利。4、基于共有关系产生的请求权。因共有物的分割请求权与共有关系相伴,在当事人协商或法院判决终止共有关系前,共有人不可能行使共有物的分割请求权。因此,为维护共有关系的稳定,此类请求权也不能适用诉讼时效制度。5、知识产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某些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往往是连续进行的,有的持续时间较长。有些权利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年内未予追究,当权利人提起侵权Z诉时,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仍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侵权人仍然在实施侵权行为。对此类案件的诉讼时效如何认定?笔者认为,对于连续实施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应从侵权行

6、为终止之日起计算2年。如果该项知识产权在法律保护期间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额应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二、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究竟是消灭胜诉权,还是抗辩权呢?大陆法系各国存在三种立法例:一是实体权消灭主义,即将诉讼时效完成的效力规定为直接消灭实体权。如日本民法典167条规定:债权,因10年间不行使而消灭,债权或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因20年间不行使而消灭;二是诉权消灭主义,即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本身仍然存在,只是诉权归于消灭。如法国民法典第2262条规定:一切物权或债权的诉权,均经30年的时效而消灭;三

7、是抗辩权发生主义,即时效完成后,义务人因而取得拒绝履行的抗辩权,如义务人自动履行的,视为抛弃其抗辩权,该履行应为冇效。而我国《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没冇明确规定,民法理论界长期以来占主导地位的观点是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己为民法理论研究及司法裁判实践中被广泛采用和接受。也有学者质疑认为:民聊立法和K法理论中根本就没有胜诉权这一概念,无据可查,胜诉权纯属臆造,没有科学依据。笔者认为按照尺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的,法院应当受理,法院不能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起诉权属诉权的一种,很明显我国不是诉权消灭主义。我国现行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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