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技工院校免学费工作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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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技工院校免学费工作指南(试行)一、技工院校免学费政策体系(一)技工院校免学费主要内容。根据《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意见》(粤财教〔2013〕54号)精神,我省进一步扩大中职免学费政策范围,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对中职技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加快发展技工教育事业,促进教育公平和劳动者素质提高。(二)享受免学费资助政策的学校。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

2、制学历教育的各类技工院校,包括公办、行业企业办和民办的技工院校。各技工院校经批准设立和备案的分校分教点,招收全日制学籍学生且仅具有单一技工院校学籍的,在管理体制上属于上下级直接管理关系,实行招生就业统一,教学计划统一,管理规定统一,工作要求统一,质量标准统一“五个统一”管理,可以按规定程序申请免学费资助。未实行“五统一”-8-管理的分校分教点不能申请免学费资助,对采用外承包或委托代管以及其它变通的形式的合作点,或以中学、电大、成考、培训机构等为主体挂技工院校学籍的联合办学点也不允许申请。(三)技工院校免学费资助对象的界定。技工院校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对象为全日制正

3、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省县镇户籍学生按《关于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县镇非农户籍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相关政策的通知》(粤财教〔2011〕263号)等文件规定的县镇区域分布进行界定。对外省的县镇户籍学生,提供相关界定证明材料并经审核后,可享受资助。涉农专业的范围为教育部《中等职业教育专业目录》(教职成〔2010〕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中“农林牧渔类”的所有32个专业,以及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料加工技术、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专业和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专业等3个专业。涉农专业设置要经省

4、厅主管部门正式批复同意,且具备相应的师资队伍和教学设施,符合《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或教育部专业目录规范,并严格执行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内容和培养学时。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城市户籍学生人数的5%比例确定,-8-重点考虑以下几种情况:1.城市低保或特困家庭子女;2.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3.本人或家庭成员因工伤残或患重大疾病;4.家庭遭受重大灾害或变故;5.父母双方或一方残疾,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6.单亲家庭、父母年事已高或丧失劳动能力。技工院校享受免学费的学生,必须是全日制正式学籍学生,即按全日在校学习的教育形式进行培养的学生。对半工半读等非全日制

5、学籍学生,以及校企合作报读技工院校的在职人员,不得列入技工院校免学费范围。各学校招收免学费学生必须符合相关文件规定,对违规招收免学费学生、擅自设置涉农专业,或突破专业培养能力随意扩大招生的,省将不予安排免学费补助资金,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学校自行承担。(四)免学费资助标准和财政资金分担。免学费标准按省级人民政府或地级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对技工院校因免除学费导致收减少的部分,第一、二学年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第三学年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不足部分由各级财政按照三年级享受免

6、学费政策学生人数的一定比例和免学费补助标准补助学校。省财政对三年级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按照资助学生人数的30%安排补助资金。各地可以国家和省规定基础上,提高财政补助比例。-8-省财政对省属技工院校补助基准定额为每生每年3500元,并根据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我省职业技术教育政策的通知》(粤价〔2008〕150号)规定的学费标准,按不同专业、学校类型确定不同的折算系数(表1)。补助标准按基准定额乘以折算系数确定(表2)。表1:类别专业折算系数国家重点学校省重点学校省一类学校普通学校技工类一般工种1.001.000.970.

7、94高耗材工种1.231.231.171.14表2:类别专业补助标准国家重点学校省重点学校省一类学校普通学校技工类一般工种3500350034003300高耗材工种4300430041004000注:高耗材工种按粤价〔2008〕150号和粤价〔2010〕168号文件规定的范围进行界定省财政对地方技工院校的分担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500元。免学费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分担,省属学校所需经费由省财政负担;地方所属学校所需经费,不分生源,按照学校所在地安排相应比例的补助资金。公办技工院校不得收取享受免学费学生的任何学费(免学费补助不包含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此

8、三项可以按规定标准向学生收取)。-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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