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中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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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刑事诉讼中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摘要:公正是人类社会首要追求的价值目标,效率则是有效完成任务的重要保障。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都是现代诉讼的基本理念与价值追求,两者在宏观上是统一的,但是二者也常出现矛盾。而简易程序的适用正体现了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协调与权衡。  关键词:诉讼公正;诉讼效率;统一;对立  一.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基本含义  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是刑事诉讼的两个重要方面。诉讼公正是指在刑事诉讼的过程和结果在整体上为当事人及社会接受、认同、信赖、支持的性质[1]。它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个方面。程序公正,指诉讼程序方面的公正。要求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程

2、序公开透明;按期办案、结案等。实体公正,指案件实体结局处理所体现的公正。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生效的判决得到合理有效的执行等。6  诉讼效率是指在刑事诉讼所投入的司法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设备等)与所取得的成果之比例。讲究诉讼效率就是要求以一定的司法资源投入换取尽可能多的诉讼成果,即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加速诉讼运作[2]。刑事诉讼的效率的价值主要体现在经济的合理性和结果的合目的性两个方面[3]。基于此,刑事诉讼效率的内涵就是通过诉讼程序的设计和优化配置司法资源,最大程度的实现刑事诉讼目的,即满足社会、国家和个人对正义、秩序和自由的需求。  二.诉讼公正

3、与诉讼效率的关系  (一)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的统一  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在很多情况下是相互渗透,相互统一的。首先,二者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维持社会的秩序。其次,诉讼效率是诉讼公正的重要保障,而诉讼公正是诉讼效率的必然要求。“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如果不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司法资源的有效配置,司法机关将无法处理堆积如山的案件,当然也不可能实现公正;同时,效率要求以最小的司法投入来实现最大的收益,但是这种收益要符合公正的要求。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关于建议程序的适用就体现了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的统一。  1.扩大了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基层人民

4、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据此,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已扩大至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以外的所有一审刑事案件,当然还需要满足其他的条件[4]。  简易程序的扩大适用,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使占案件总量绝大多数的简单刑事案件得到快速及时审理,从而使法院可以将更多精力、更多资源投入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上,也有利于实现诉讼公正,从而推动刑事审判工作的良性发展。6  2.赋予被

5、告人简易程序选择权  程序选择权是指刑事诉讼的参与人尤其是当事人,能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选择适用何种程序审判的诉讼权利。2012年刑事诉讼法中,将“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明确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之一,同时要求庭审中审判人员要“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这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体现了程序公正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因为使用简易程序的实质是限制了被告人的部分诉讼权利,被告人与案件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如果不能在判决前表达自己的意愿,可能会产生不平甚至反抗,这可能会增加司法成本,降低诉讼的效率,同时也可能无法保证司法公正。赋予

6、被告人简易程序选择权,体现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的统一。  (二)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对立  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在某些情况下相互斗争、相互冲突。无论是对诉讼公正还是诉讼效率的绝对化追求都可能会削弱对方,片面的追求公正,就必须在程序和实体上做足工作,会消耗大量的司法资源,诉讼效率会大大降低;如果过多追求效率,可能会导致案件事实认识不清,证据掌握不够确实充分,从而影响诉讼公正。  1.限制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2012年刑事诉讼法在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之外,对在该范围内但具有特殊情形的案件,进行限制适用,以保障最低限度的审判公正:(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6,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

7、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也就是说,即使上述案件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但由于诉讼主体的特殊和案件的重大影响等情况,只能适用普通程序。虽然程序上复杂繁琐了许多,可能会延长处理案件的时间,投入更多的司法资源,但是保障了最低限度的诉讼公正。  2.设置简易程序运作机制  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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