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鹿特丹规则》中的货物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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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鹿特丹规则》中的货物控制权  摘要:在现行航空、铁路和公路货物运输公约中均对货物控制权作出了相应规定,但这些规定都非常零散和不成体系。并且调整海上货物运输、涉及提单法律关系的三大公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均没有涉及货物控制权问题。《鹿特丹规则》第一次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控制方的权利",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货物控制权制度。①  关键词:形成权利益平衡效率价值法律趋同化  货物控制权是指托运人或依据法律规定其他享受运输合同权利的人,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里,依据合同约定,在不妨碍承运人的正常营运和同一航次其他货主利益的条件下,就合同项下的货物运输或交付事项向承运人

2、发出指示的权利。货物控制权是控制权人基于运输合同而享有的单方变更合同的法定权利,不以合同相对人(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同意为行使条件。②  货物控制权是买卖合同不能实际履行时的一种补救措施,更是运输合同项下的一项权利,其行使不能脱离运输合同本身。货物控制权是控制权人单方变更运输合同的法定权利,只要满足法定条件就可以行使,不以承运人同意为条件。但是,控制权人必须在合理限度内行使货物控制权,不能妨碍承运人正常营运和其他货主利益。  一、货物控制权的法律性质6  关于货物控制权的性质,及货物控制权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是:货物控制权从权利内容来看是债权,从权利作用

3、来看是形成权。③  货物控制权是一种债权性权利。控制权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是一种财产权,但控制权到底是财产权当中的物权还是债权呢?从控制权的内容来看:第一,行使控制权的主体可以是托运人、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其他人或提单持有人,不一定是货物的所有人、占有人或持有人。第二,控制权行使的对象是特定的承运人而非不特定的侵害人。第三,控制方在行使控制权时可以变更收货人,也可以变更收货地。第四,控制权的行使不符合物上请求权的特征。它存续于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在上述控制权法律特征中,最重要的是控制权体现了债权的相对性而非物权的绝对性。  货物控制权是一种形成权。《鹿特丹规

4、则》规定,"控制权是指根据第十章按运输合同向承运人发出有关货物的指示的权利"。该法律规定仅是一项授权性规定。它授权人们可以为或可以不为某种行为,赋予人们一定的权利去建立或改变他们的法律关系。④控制权规范的授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它是控制权发生的法定规范基础,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无关;其二,它授权控制权人以自己的单方意思补充控制权的内容。据此,于控制权的权利发生而言,它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与控制方和承运人的意思表示无关;于控制权的内容而言,它是控制权人单方意思表示决定的。控制权人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作出单方意思表示,确定新的交货地或收货人并通知承运人,使控制权的权利和义务内容

5、得以确定。因此,它是一种控制方单方变更交货地或收货人的形成权。6  二、货物控制权制度的法理分析  (一)控制权的提出是基于利益平衡的价值考量  法的价值构成了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社会目的,反映着法律创制和实施的宗旨。⑤《鹿特丹规则》之所以将控制权专章列出,正是基于法的价值考量。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往来中,贸易发展与交通运输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而大宗的货物贸易往往又选择海运这种成本低、运量大的运输方式。时代在进步、科技在发展,贸易领域已经认识到控制权制度对平衡买卖双方利益所具有的重要性。出于法的价值公平考量,为了实现船货双方地位的相对平等,更好的实现法的目的价值,促进整个国际社会

6、贸易的平稳健康发展,控制权制度必须被国际航运公约纳入。  (二)控制权的提出是鉴于法的效率价值目标  控制权制度的创设加快了单证流转的速度,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体现了法的效率价值。《鹿特丹规则》提出了电子提单的概念,充分利用了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很好地解决了传统提单流转滞后的问题,加快了贸易实现的步伐,体现了法的效率价值。在运输领域中同样存在效益最大化的问题,效益价值取向表现为促进运输业发展的经济效益,并外化为促进和保护运输,维护承运人利益的各种具体制度和规定。依控制权制度的规定可极大提高交易效率。  (三)控制权制度的设立体现了法律的"趋同化",展现了法与经济之间的依赖

7、关系  控制权概念的提出是因为经济的迅猛发展使6得实践中运输单证制度有了很大的变化,传统的提单制度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变化,必须通过法律的完善来适应经济的发展。同时经济的发展也离不开法律的保驾护航,法律往往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鹿特丹规则》的立法初衷就是为了统一国际海运规则,极大地体现了法理学中的法律一体化,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法的趋同化更是不可避免。法律全球化必然导致某些被世界各个国家、组织普遍认同与遵守的"全球性法律"的出现。  三、《鹿特丹规则》中货物控制权制度的功能性评析  (一)控制权制度对货方和承运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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