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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8
《浙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全省税务机关统一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裁量,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188号)、《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12〕6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
2、83号)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制定和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22-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据以确定是否处罚,以及作出何种类别、幅度的处罚及其具体适用情形的细化、量化标准。第四条制定和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合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
3、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因不可抗力造成未履行法定义务的,可免予行政处罚。第六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二)妨碍、阻扰税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三)对检举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四)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22-从重处罚,是指根据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内给予较高的处罚。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之前,将作出裁量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处理结果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行政相对人。第八条行政相对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进行复核,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税务机关应当采纳。税务机关不得因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第九条适用《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将导致个案处罚明显不当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可以在不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情况下,变通适用《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但必须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并充分说明理由;《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非由本机关制定的,应当将处罚实施情况报制
5、定机关备案。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本机关和下级税务机关适用《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2-》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滥用《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行为,要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一条县以上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在上级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制定的裁量基准内进行细化和量化,并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第十二条本办法如遇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发生变化而不一致的,从其新规定。第十三条《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限期改正期限最长不超过15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除特
6、别注明以外,《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不满”、“超过”均不含本数。第十四条各地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强化执法协作,加强执法沟通、协调,健全信息交换、共享和执法合作机制,保证同一地区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对相同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标准、结果基本一致。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共同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22-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违章种类违法行为项目处罚依据违法情节违法程度处罚基准税务登记类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纳税人有下列
7、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首次违法,在责令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轻微不予处罚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一般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超过责令期限改正的较重可处1000元以上(不含本数)2000元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有其它严重情节的严重处2000元以上(不含本数)1万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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