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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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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新刑诉法证人制度若干问题摘要:由于我国的证人制度存在一些缺陷,导致证人出庭作证难成为我国刑事审判实务界中的一个难题。新修改的刑诉法在一定程度上对证人制度作了修改和完善,但尚不够具体完备,不利于实践中的操作执行,笔者在此谈谈自己对证人出庭作证、保护、经济补偿制度的粗浅认识。关键词:刑事诉讼法;证人制度;完善新刑诉法修正案对证人制度有大幅度的修改,但相关规定还不甚具体,在实践中不易把握中,因此还殛需新刑诉法实施细则对这些问题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一、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特点及完善建议(一)刑诉法修改后有关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规定有了改进1、明确了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案件范围新刑诉
2、法第187条规定了证人必须出庭作证的情形: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这一条文是在我国当今刑事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总结了已有的审判经验和现行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案件范围的优劣性,明确规定了哪些案件属于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案件。2、确立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新刑诉法第188条第一款规定,对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此款规定体现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结合的,公民在享有和行使权利的同时,也负有相应的义务,而证人出庭作证是其履行司法义务的
3、重要表现。如果证人不履行此类义务,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其行为将妨碍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不利于案件最终公平公正的审判,对控辩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可能产生很严重的危害。3、设立了特定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新刑诉法第188条第一款规定,对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立法机关对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作出例外规定,严格限定被告人近亲属作证豁免权的范围,是出于以下考虑: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部分,家庭的和谐稳定,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健康发展。4、修改了拒绝出庭作证的处罚条件新刑诉法第188条第二款规定,对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出庭
4、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这对于提高证人出庭率,促进审判的顺利进行,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二)刑诉法修改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不足及完善建1、不足之处:(1)证人拒绝作证的强制措施,规定过于原则化,不易操作。第188条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该条款只规定了训诫和拘留,还有其他强制措施没有涉及。(2)免除作证义务的证人范围较小。第18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2、完
5、善建议:将有关证人拒绝作证的强制措施规定的更具体些,增强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建议对拒绝作证的证人可以采取拘传,强制其出庭作证,也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对其处以相应的罚款,进行经济制裁,以保障证人出庭作证。但是对证人的强制或拘留应当适当。人民法院在强制证人出庭作证时,一般情况下仅允许实施以能够迫使其出庭提供证言的方式和程度为限;特殊情况下,如该证人属于关键证人而且多次传唤拒不出庭的,可以对其实施拘传并强制其到庭,但在实体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不宜对证人采用刑事处罚的方法。、证人保护制度的特点及完善建议(一)刑诉法修改后有关证人保护制度的规定有了改进新刑诉法第62条规定,对
6、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毒品犯罪中的证人提供保护。此条款明确了特定案件中证人保护的具体措施,还赋予了证人、被害人、鉴定人请求保护的申请权。新规定增加了证人保护制度,弥补了旧刑诉法对证人保护制度的不足。将一般保护与特殊保护相结合的规定,标志着我国证人保护制度已经逐渐步入正轨,对证人出庭作证将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一)刑诉法修改后证人保护制度之不足及完善建议1、不足之处:(1)对于保护证人的主体不够全面。只是对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毒品犯罪中的证人提供保护,而对于一般刑事案件中的证人的保护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虽然,该规定中的四类特殊案件确实极
7、易出现恐吓、打击报复证人的现象,但是还有其他大量案件中也存在着恐吓、打击报复证人的现象,而且在程度上俨然不亚于前四类案件。(2)对于证人的保护内容不够全面。只对证人的人身安全作出了规定,而对证人的人格权与财产权等权利没有涉及。(3)对于证人的保护范围不够全面。只对与案件有关的证人及其近亲属做出了规定,而不包括与证人有其他关系的人员,如未婚妻、姻亲、旁系血亲等。2、完善建议:(1)扩大证人保护的主体范围并把握保护力度。建议在四类特定单间的基础上扩大案件的适用范围,增加保护主体。如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重大的走私犯罪案件、严重的暴力犯罪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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