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临床检验项目一单通实施办法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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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临床检验项目“一单通”实施办法(讨论稿)第一条为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根据《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全省医院试行临床检验报告“一单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具备“一单通”资格的医院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向省卫生厅申请,经省临检中心组织专家考核合格后认定的医院。第三条医院临床科室实验室与科研实验室不在通用范围之内。第四条实施项目认定实施项目依据近三年来全省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合格率与室间变异,选择稳定性较好的常规检验项目。第五条实施医院认定1、实施医院必须为二级以上医院。二、医院必须先向省卫生厅医政处提出申请(附

2、申请表)。三、实施医院检验科必须接受省卫生厅组织专家组对其通用前的质量考核与资质认定,合格后方可正式参加。四、实施医院检验科必须定期接受盲样质量考核。考核工作由省卫生厅组织,省临床检验中心负责实施。五、实施医院质量要求(一)医院检验科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临床检验科质量控制培训。(二)各类检验项目对病人准备、标本采集、保存、传递的要求有明文规定,检验标本采集运送和保存应符合要求。(三)对不合格的标本有处理规定及程序,及时告知临床医师,并建立登记分析制度。(四)检验科应制定并严格执行临床检验项目标准操作规程和检验仪器标准操作规程、维护规程。(五)各类

3、检验项目使用的检测方法、仪器、试剂及耗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六)检验科应当保证检测系统完整性和有效性,对需要校准的检验仪器、检验项目和对临床检验结果有影响的辅助设备定期进行校准,并有相应的记录。(七)各类检验项目由省临床检验中心统一质控物,开展室内质控。(八)室内质控所采取的方法、判断规则等均须有规范的文件规定,并能切实得到贯彻执行,保证其真实、有效。(九)室内质控必须有完整的质控记录,包括原始资料、质控图、失控时原因分析及处理措施、质控数据管理要求等。(十)检验科必须参加卫生部与省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室间质评活动,并有合格的证明文件(至少三年)。(十一)室间质评中

4、出现问题(如不及格项目)须有分析、有处理程序、改进措施,并有记录文件。(十二)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的制度。(十三)检验报告单出具必须使用LIS系统,报告内容应包括:1•检验科名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病历号或者住院病历号。2•检验项目、检验结果和单位、参考范围、异常结果提示。3.操作者姓名、审核者姓名、标本接收时间、报告时间。4•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如要求的“一单通”标志。第六条医院必须每月将检验科质控资料上报省临床检验中心一次,省临床检验中心对资料汇总评价后,书面通知各医院。第七条医院必须每半年将室间质评出现问题的分析、处理结果及改进措施等有关记录上报省

5、临床检验中心,省临床检验中心对资料汇总评价后,书面通知各医院。第八条医院检验科必须每季度接受一次由省卫生厅组织专家组的工作质量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检验科质量体系建设;各检验项目的质量保证措施;现场盲样考核,资料经省临床检验中心汇总后,书面通知各医院。第九条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医院检验科,取消其医院检验报告的通用资格,在全省通报批评。第十条医疗机构手术病人检验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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