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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7
《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实施细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区进城务TA员子女WJ妾毂务教育工作实施细贝U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保障流动人口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03〕14号)精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我区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轆市城区流动人口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轆政办发(2005)21号)、《険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険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和《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碗市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2、》(襄教文(2017〕98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是指随进城务工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离开户籍所在地,到流入地居住,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年龄在6至15周岁的适龄儿童少年。第三条按照“两为主”(以流入地政府和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实行以县(区)为单位统筹教育资源安排学校接受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近入学的办法,保障其在我区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第二章入学条件第四条进城务工人员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其随迁子女在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就读:(一)已在流入地申报居住登记和申领了居住证的;(二)在居住地务工就业,且至少一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在襄州经商
3、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在居住地购买成套住房或有固定住所且签订一年以上住房租赁协议的。第五条符合本细则第四条,需要在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就读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其父母一般应在每学期开学前15天内,向居住地就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父母的身份证和在居住地领取的《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正在申报居住登记的出具父母的身份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受理居住证回执;拟申报居住登记的先出具父母的身份证、父母及适龄子女在原籍的户籍证明(户口簿),开学后30日内提供《居住证》原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受理居住证回执;(二)父母与居住地工作单位签订的由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劳动合同或经商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4、三)购买成套住房的《房地产所有权证》或由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租赁协议原件和复印件;(四)适龄子女原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第三章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第六条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在每学期开学前2个月内接受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在每学期开学前半个月应向申请对象答复就读学校和入学办法;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对象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递交申请较晚的,在学期开学前一周内答复。第七条城区义务教育学校要组织思想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人员对进城务工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信息进行入户调查,了解其基本情况。第八条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城区学校就
5、学后享受本地户籍学生同等待遇,实行统一编班、统一建籍、统一管理,在学生干部选拔、优秀学生评选、兴趣爱好培养、特长生推荐、入队入团等方面同等对待。第九条在城区初中就读并获得国家统编初中学籍号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学籍所在学校报名参加学业水平考试,其报名、考试、毕业、参加普通高中录取等,享受户籍考生同等待遇。第十条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取得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资格,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享受本地户籍初中毕业生同等的高中阶段学校优录加分政策。第十一条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完义务教育后到我区就读普通髙中以外的其他高中阶段学校,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到就读学校报名,按有关规定办理录取注册手续。第十二条进城务工
6、人员子女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享受本地户籍学生同等的资助政策,确保他们受完义务教育。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细则,支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专门招收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含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读的学校。区教体局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此类学校的审批工作,并在师资培训、教育教学、教育督导等方面予以扶持和指导,规范其办学行为,促进其提高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第十四条区教体局统筹安排接受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公办学校和招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民办学校,都要严格按照财政、物价部门审核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第十五条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我区参加髙考报名
7、及升学办法,按照湖北省教育厅有关政策执行。第十六条本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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