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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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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公检法三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定位 摘要:社区矫正作为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刑罚执行方式,具有开放性、社会化等特点。尽管根据我国现有的规范性文件,司法行政部门是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但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社区矫正中依旧有着独特的地位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关键词:社区矫正;公检法;定位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0-0122-03 随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逐渐推行以及刑罚轻缓化理念的不断深入,作为与饱受非议的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社区矫正,自其诞生之日起,
2、便受到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学者们的极大关注。而尽管目前我国有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立法有很多不完善,在北京、上海等地的实践推广中亦同样存在诸多的问题与挑战,但不可否认,符合人道化和再社会化趋势的社区矫正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目前乃至今后一段时间中要不断予以探究和完善的一项制度。通观世界各国的社区矫正,设立专门矫正机构来负责社区矫正是必然发展趋势,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亦明确了“专门的国家机关”为社区矫正的专门机构。但我国的司法体制中,公检法一直占据着“三巨头”的地位,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矫正方式固然有其特殊性,但不管怎样,社区矫
3、正依然受其“刑罚执行方式”10本质的约束,也就是说在社区矫正中公检法三机关有其必然的地位与作用,因而如何协调社区矫正中公检法三巨头与专门矫正机关的关系,也即公检法三机关在社区矫正中如何定位的问题值得我们去深入探究。 一、社区矫正概念界定 关于社区矫正的概念,在对其内涵与外延范围的理解上,学界有不同的见解,为了便于理解,笔者将采取权威的官方解释,也即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关于社区矫正的定义。根据该通知,所谓社区矫正,是指
4、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根据该定义以及社区矫正设置的初始愿望,我们可以得出社区矫正具有如下特征。 (一)适用对象的特定性 作为一种与行刑社会化趋势相配套的矫正模式,社区矫正所适用的对象与监禁矫正所适用的对象相比,具有其独特性。根据《通知》,我国目前社区矫正适用如下五类对象:被判处管制的罪犯;被判处缓刑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且正在社会上服刑
5、的罪犯;被裁定假释的罪犯;被因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通观这五类罪犯,我们会发现他们所犯的罪行比较轻微或者人身危险性比较低,同时具有在社区执行的前提性条件――即需脱离监禁矫正模式,但刑罚又没有得以全然实现,仍需继续执行,但严厉性不如监禁刑。10 (二)执行地点的开放性 所谓社区矫正,顾名思义,矫正是在社区进行的。社区,是有具有共同习俗和价值观念的同质人口所形成的关系密切、富有人情味的社会团体。简单理解,即指一定地域内的人们由于社会生活以及各种互动关系所形成的共同体,也正是由于社区的这种社会生活以及互动关系所形成的共同
6、体关系,让罪犯的矫正具有可能性也更可行,毕竟这种社区模式充分体现了我国的乡情、人情因素,也即有群众基础。至于社区的划分,虽然社区与我国的行政区不属于同一概念范畴,但由于我国行政体制的特色,可以在行政区的基础上来确立社区地域,如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其所管辖区域即可视为一个初步的社区。 (三)参与主体的广泛性 社区矫正是一种开放式的刑罚执行方式,也正由于这种开放式导致监督与执行的困难性,为解决这一问题也为更好的实现教育感化罪犯的目的,在专门国家机关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开展外,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同
7、样参与其中,融入社区关怀力量,此外,传统的司法“三巨头”――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亦有着自己特定的地位和作用。 (四)社区矫正的本质依旧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10 尽管社区矫正与传统的监禁矫正模式相比,有着开放性和社会化的特征,但这些特征,都无法否认适用社区矫正的对象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或无期徒刑等在监禁中执行的对象的共同罪犯性,也即适用社区矫正的对象依旧是犯有危害社会罪行的罪犯,社区矫正是对罪犯适用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只是该方式相对而言较为缓和而已。而既然社区矫正本质上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那其具体实施中就必然有公检法
8、三机关的一席之地。 二、公安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定位 (一)《刑法修正案(八)》对其在社区矫正中传统定位的部分修正 在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前,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是管制罪犯、假释罪犯等社区矫正对象的执法主体,这与《通知》中司法行政主体为社区矫正工作主体的规定有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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