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医保药品支付参考价和相关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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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六发改价格(2018)246号关于调整医保药品支付参考价和相关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各县(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属医疗机构: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16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皖政办(2016)27号)和《安徽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降低医保药品支付参考价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皖价医〔2017)134号)要求,与降低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以下简称'‘医保支付参考价”)联动,按照“总量

2、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调整我市公立医院相关医疗服务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公立医院医保支付参考价公立医院有关医保药品销售价格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关于公布2017年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目录的通知》(皖卫药〔2017〕20号)执行。其中,降价药品年采购数量不得低于2016年实际采购量。二、调整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一)提高部分护理类、三四类手术、院内会诊、住院诊察及中医民族诊疗服务价格;提高有关儿童治疗项目价格。6岁以下儿童涉及上述治疗项目(新生儿护理和

3、产科除外),可在成人价格基础上加收20%;降低肠内营养灌注、不孕不育生殖彩超检查价格。具体价格详见附表(略)。(二)上述价格调整后,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三)基层公立医院具体价格由县(区)价格部门会同卫生计生和人社部门,按照皖价电〔2009〕59号、六价费(2010)1号文件精神,合理确定基层公立医院依法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三、有关工作要求(一)加强部门联系。降低公立医院医保支付参考价,调整相关医疗服务价格是我市综合医改重点工作任务之一。各县(区)价格、卫生计生和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深入调研

4、,精心实施,共同完成调价工作任务。(二)强化医院内部管理。各医疗机构除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价工作外,还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严格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严格控制药品费、材料费和检查费增长幅度,严格遵守医药价格公示和医药费用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三)加强政策宣传和评估。县(区)价格、卫生计生和人社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一是加大降价政策宣传力度,解读医保支付参考价调整政策,介绍降价品种、降价幅度及降价效果,以取得社会对同步提高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理解和支持。二是及时解读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政策

5、,积极引导市场预期,为政策实施营造良好的氛围。三是密切关注调价政策执行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意见,市发改委将组织相关部门,对调价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按问题导向,完善有关政策。(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级价格、卫生计生和人社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控费指标和医保支付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本通知调整的市属医院及县二级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自2018年6月30日开始执行。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表2018年6月28日六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18年6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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