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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7
《关于《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关于《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要求,适应电信业发展和管理的新要求,我部研究形成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的必要性修订《办法》是依法推进改革的需要。近年来,国务院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取消了“基础电信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核准”审批项目,实行工商登记"先照后证”、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等改革举措。现行《办法》有关跨地区经营电信业务备案管理
2、、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作为企业注册登记前置程序、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需提交验资报告等规定,已不能适应改革的要求,亟需进行修订。同时,根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需要完善电信市场监管制度,建立经营者信息公示、年报等信用约束机制。修订《办法》是促进电信业健康发展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有关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制度,我部2009年公布了现行《办法》,对推进电信领域依法行政、规范电信市场秩序、保障电信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网络强国”、“互联网+”战略深入推进,电信业务迅猛发展,市场开放不断深化,电信业的
3、发展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适应新的形势,需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要求,进一步完善电信监管,释放市场活力。二、修订的主要内容(一)修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内容。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关于取消“基础电信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核准”审批项目的要求,《办法》取消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管理(现行《办法》第二十条)。根据《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关于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要求,取消了申请经营许可需提交财务会计报告和验资报告等要求(第七条
4、、第八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取消了申请经营许可需提交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的要求(第七条、第八条),删除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作为工商变更登记前置程序的规定。(二〉建立电信业务信息化管理平台。为了推动电子政务建设,方便群众办事,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手段,《办法》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电信业务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推进经营许可证的网上申请、审批和管理及相关信息公示、查询、共享,完善信用管理机制(第三条)。(三〉建立信用管理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
5、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等要求,《办法》强化了信用机制的约束作用,将信用情况作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条件之一(第五条、第六条),使电信业务经营者对其守信情况负责。同时,要求电信管理机构对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的经营者实施重点监管;电信业务经营者要把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作为开展合作的重要考量因素(第四十四条)。(四》建立信息年报和公示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减轻企业负担等要求,《办法》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调整为信息年报和公示制度。电信业务经营者每年第一季度应当通过电信业务综合管理平台向
6、发证机关报告上年度经营情况、服务质量情况、网络与信息安全措施执行情况等信息,并向社会公示有关信息,以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电信业务经营者对其年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五)建立失信名单和惩戒制度。为了促进电信业务经营者诚信经营,加强社会监督,《办法》设立了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即“灰名单”)和失信名单(即“黑名单”)(第三十八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受到电信管理机构行政处罚或者未按期报告年报信息的,列入不良名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列入不良名单后,一年内未再次受到电信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移出不良名单
7、;三年内再次受到电信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列入失信名单。被列入失信名单后三年内未再次受到电信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移出失信名单(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五条)。列入失信名单的,将不得再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第六条、第七条)。(六)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办法》建立了随机抽查机制,明确电信管理机构随机确定抽查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对其年报信息、日常经营活动、执行国家和电信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情况等进行检查,并规定了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检查手
8、段。抽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第三十七条)。《七)促进利企便民。考虑到增值电信领域创新活跃、融资需求高,经营者引入新股东、增加投资比较普遍且时限要求紧,《办法》明确了股东变更审批仅限于导致经营主体需要变更的情形(第二十九条)。为了便利企业拓展业务,《办法》明确电信业务经营者可授权其持股比例不少于51%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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