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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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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管理实施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和物业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XX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并按照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XX市市区物业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2、第三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全县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乡镇政府的物业管理活动。负责指导物业管理小区业主大会的筹备,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备案、变更、换届工作。负责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活动管理工作。负责对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核发证工作。制定、发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制定、公布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依法查处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物业小区管理和服务中的突出矛盾;建立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建立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制度
3、,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考评;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组织对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综合查验初审工作。协调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的物业管理移交工作。做好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综合查验工作。负责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工作。督促指导物业管理协会开展工作,促进物业管理协会加强行业指导。依法做好物业管理其他相关监管工作。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职责是: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指导村开展物业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筹备、换届工作,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村管理、村服务的关系。负
4、责组织召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解决物业管理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矛盾纠纷。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调整划分工作。负责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的物业管理移交工作。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督促或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撤销,并通告全体业主。第五条村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职责是:参与本辖区业主物业管理小区业主大会筹备工作。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辖区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换届工作。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调解业主与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参与物
5、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的物业管理移交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未进行物业管理的小区日常管理工作,参与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的物业管理移交,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配合、协助和服从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做好城市管理和文明创建工作。第六条县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各小区沿街房屋违章搭建、乱开门窗、乱挖地下室等违规行为,积极配合协助县住建局对小区内物业公司和住建局制止无效的违章行为进行查处,督促及时整改,恢复原状。第七条县公安、规划、民政、物价、环保、市场、安监、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本办法。第二章物业资质和招投标管理第八条物业服务企
6、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服务业务。物业服务企业在非注册地承接物业服务项目,应当向物业项目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第九条凡在我县行政区内建设的商品房,应按照规定进行物业管理招标活动。第十条总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项目应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物业、建筑面积二万平米以下的非住宅物业,经县住建局批准,可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第十一条新建物业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工作的招标投标工作,应在商品房预售许可
7、证颁发前30日完成,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应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1个内月落实。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第十三条县住建局负责我县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公管局具体实施我县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招标单位向县公管局申请招标前,需将小区物业用房、水电图纸、道路绿化等物业配套设施、物业维修保证金缴纳情况报物业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方可招标。第十四条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第十五条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指定的报刊、信息络或其他媒介上公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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