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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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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水江林契中产权形式及深化林权改革摘要:清水江林契所体现的产权形式是数百年来林业发展的实践产物,是林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具有规律性的经验总结,对于当前的林权改革来说,它在林业政策制定、林地所有者权益维护、林权交易管理、林木处置权落实等方面具有极大的启迪作用。关键词:林业契约文书;产权形式;林权改革;清水江文书中图分类号:F31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621X(2012)04-0041-07清水江林契,称清水江文书、锦屏文书等,是明末以来直至新中国成立之初,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境内的清水江中下
2、游流域少数民族地区大规模形成并传承至今的珍贵的林业契约,其内容以山林、田土买卖以及租佃契约为主,是珍贵的林业产权历史文献。由于清水江林契是该区域数百年来林业产权变化的历史记录,其所载内容与区域内的经济基础、交易习惯、民风民俗相吻合,其专业性、地方性的特点十分明显。目前,清水江中下游地区的林权制度改革正在进一步深化,其内容指向与清水江林契是一致的,都是“林业产权”。同一区域、相同内容,林权改革与清水江林契之间有着割舍不断的联系,借鉴历史经验,遵循林权变化的历史脉络,对制定出较为科学的林权管理制度大有裨益。一、清
3、水江林契中的产权形式清水江林契记载的林业产权比较完备,包括了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既包含了林地产权,又包含了林木产权。(一)清水江林契中的所有权形式清水江林契中林业产权中的所有权制度是建立在封建土地私有制的基础之上,是以私有制为主体,属私人所有性质,林地的所有者俗称“山主”或“地主”。林地所有权形式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1.个人拥有。是指个人或未分家的小家庭独立拥有,在签立契约时以家主的名义签订。契约1:姜奉生断卖杉木山场约立断卖杉木山场约人加池寨姜奉生,为因家下要银使用,无处所出,自愿将到山场一块
4、,土名皆干,在乔保之田坎上,此山界至上凭之毫山,下凭田沟,左凭世洪之山,右凭之毫之山。此山场杉木系奉生一人全占,并不与别人共。今将出卖与杨大九名下承买为业,当日凭中议定价银一钱五分,亲手收回应用,其银自卖之后任凭买主管业,原主不得异言,恐后无凭,立断卖杉木山场是实。内添二字凭中:姜朝弼、姜开元明川笔道光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立[1]2.家庭共有。是指分家之后,父子、兄弟、叔侄等近亲属共有,在契约的卖方或买方体现得比较清楚,这种形式占有一定比例。契约2:龙香岩、绍成、生保父子卖山契立卖山场字人龙香岩、绍成、生保父
5、子三人,为因家中无银用度,无出,自愿将到地名南晚山场一块,上凭坐将唯(为)界,下凭政邦为介(界),上凭领(岭)为介(界),下凭河为介(界),四至分明,出卖与陈老长承买为业。当日凭中三面议定价银拾两三钱正,亲手领回应用。愿凭买主修理管业,木长大发卖,不得番(翻)悔异言。如有来路不亲(清),俱在卖主上前理落。今恐无凭,立此卖约存照。亲笔:绍成凭中:姜今关、保求嘉庆九年六月初九日立[2]3•按份共有。是指按照股份共同拥有林地所有权,这是清水江林契表现出的林地所有权的主要形式。按股共有中房族成员共有的占绝大多数,与房
6、族外成员合股共有的比较少。契约3:姜熙豪等分山合同立分单合同字人姜熙豪、侄超煩、世美、登沼、登津、登高、登文、登儒、登交、加什姜凤黄等,因有山场一块,地名知什,界:上凭范如恒之主坟为界,下凭大岩以土垦抵三老家、凤黄等之山,左凭冲,右凭加什姜姓义等之山,此山分为贰大股,熙豪、侄〔超〕煩共占一大股,世美、登沼、登津、登文、登池三老家占一大股,又分为卅六股,世美、登儒、登交占十贰股,登沼、登津占十二股,凤黄得买登选、登科、元彬、元贞、世法、世龙、登奎、登伴、登熙、元标、元良九股八,登文占一股贰,登池占登高一股,股数
7、分清。空口无凭,立此分单合同字为据。外批:加什寨姜志长砍伐下河,凭中议价□钱五千四百八十文。第二张超煩存,第一张登廷存,加什凤黄存第三张。凭中姜名学立分合同巻张[半书]民国九年八月初六日登儒笔立[2]5304•合伙共有。是指通过“会”等形式共有林地所有权。“会”的产生可能与区域内民族的宗教信仰有关,如锦屏县魁胆寨保留下来的卖会契涉及的"会”名就有孔桥会、土地会、老头门会等,最初由少数条件较好的农户合伙出资修建“会”的场所,成为拥有“会脚”的公会人。周围的其他信众也会在祭祀的时候捐献少量金钱。这些捐献物,一般由
8、拥有"会脚”的合伙人分配享有。“会”的产业有田产、地基、林地、林木等。一些村寨还有公共的林地、如风水林等,属公共所有,也具有合伙共有性质。林木的所有权与两方面的权利有关,一是林地所有权;二是林地使用权。清水江林契表明,只要拥有林地的所有权,就必然拥有一定的林木所有权。也就是说,林地所有权必然带来林木的所有权,只是权益的大小与林地的使用权有关,在契约中进行了不同的约定。林地使用权的不同方式也给不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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