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街道xx工业点改造提升政策处理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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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XX街道XX工业点改造提升政策处理实施方案为加快传统制造业优化升级,提升城市整体形象,根据《XX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意见》(X政发[2015125号)、《关于XX市老旧工业点改造的指导意见》(X政发[201715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XX街道XX工业点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根据“政府得形象、企业得实惠”原则,兼顾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产权等多方利益关系,将城市建设与老旧工业点改造有机结合,充分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实现工业用地二次开发和集约利用,促进XX街道经济社

2、会和谐发展。二适用范围适用于XX街道XX工业点改造提升的政策处理(详见规划红线图)。三征收方式1、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式(1)货币补偿安置:按《XX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执行。(2)企业自行改造:按《关于XX市老旧工业点改造的指导意见》(X政发[2017152号)文件中“企业自行改造模式”执行,地上原建筑物、附属物一律不予以补偿。(3)建筑产权回购安置:被改造企业依法申请注销原有产权证书,土地由政府统一收回,按规划实施工业地产开发,政府回购部分工业地产用于被改造企业安置。被改造企

3、业安置建筑面积上限控制在企业原合法用地面积乘以改造地块工业生产性用房规划净容积率所得的建筑面积以内;建筑安置价根据综合成本价测算确定,土地收回价按出让成交价计入综合成本价。被改造企业原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的,按出让成交价标准补交土地出让金。2、集体土地所有权征收方式(1)集体土地所有权由政府统一征收。(2)集体土地所有权征收后,不予安排被征地村集体安置留地指标。四'补偿价格标准由政府部门统一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按房、地分开的假设前提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政府部门确认。1、房屋、建筑物、附着物

4、征收补偿价格标准以征收决定通告之日为价值时点,按房屋、建筑物、附着物重置成本,结合成新率进行评估,作为补偿价格标准。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2、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价格标准以决定通告之日为价值时点,国有出让的按类似区域工业用地政府出让价格为依据,采用比较法进行评估,作为收回价格的标准。国有划拨的按不高于同一区域出让土地评估价格的75%,作为收回价格的标准。代征土地的按不高于同一区域同一供地方式土地评估价格的50%,作为收回价格的标准。3、集体土地所有权征收价格标准(1)补偿标准:

5、按《XX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X政发【2015】32号)标准补偿。(2)地上附着物(含石渣回填)按不高于7万元/亩进行补偿。4、补偿费用涉税处理上述补偿费用涉稅问题,均由被征收人承担。五、奖励政策1、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奖励采用货币补偿安置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搬迁腾空或拆除的合法产权企业,搬迁费、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按征收总价值的20%予以奖励。2、征收集体土地所有权奖励(1)在规定期限内,集体土地征收完成签约、企业搬迁腾空或拆除的,被征地人可享受

6、不高于3万元/亩的奖励。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腾空的,可享受不高于3万元/亩的奖励;2018年1月1日一2018年3月31日期间,完成搬迁腾空的,可享受不高于2万元/亩的奖励;2018年3月310—2018年4月30日期间,完成搬迁腾空的,可享受不高于1.5万元/亩的奖励。(2)征收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用于开发后,不再享受留用地指标,给予建筑产权补偿奖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选择下列其中一种方式:一是政府按征收土地面积10%的建筑面积房屋(含7%的非生产性用房)无偿给予村级奖励;二是村集体经济

7、组织以成本价回购征收土地面积40%以内的建筑面积房屋。奖励的房屋可以按《XX县加快小微企业创业设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X政发〔2015)18号)进行分割转让。(3)村集体经济组织若不选择建筑产权补偿奖励的,村级留用地可按照土地出让金结算后收益净额的100%返还奖励,其它土地可按照不高于土地出让金结算后收益净额的60%返还奖励。六、合法产权认定标准已经产权登记的房屋,其权属、面积、用途等,以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内容认定。用地、建房手续已经批准但尚未办理产权证书的,按申报时批文

8、所记载的内容认定,补偿时应扣减办证的相关费用。1987年1月1日前建造的房屋,可以认定为合法产权,补偿时应扣减办证的相关费用。七、土地利用处置方式实行政府主导下的统一利用处置方式,土地开发程度按现状,使用条件按规划利用指标,经批准后公开出让。1、企业职工宿舍配置不得超过该工程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o2、建筑面积不作上限控制。八、期限规定企业签约期限截止2018年4月30日,搬迁腾空期限截止2018年5月150o九、其他事项1、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款在签订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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