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的现状及其对策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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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犯罪的现状及其对策探析  一、互联网发展的现状及网络犯罪的出现  (一)互联网发展的现状。互联网最初是作为美国科学家相互通讯的方式而发展起来的。1969年初创于美国国防部。他们的发明,最早只连接了4台独立的计算机,主要由科学家使用。1994年4月20日,中国64K国际专线开通,实现了与全球互联网的连接。这是中国正式进入国际互联网,成为真正拥有全功能Internet的国家。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中国互联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基础设施建设和网民数量都呈现几何级数的增长。今后,网络将会变得无时不有,无处不在,它将影响到社会生活的每个方面,带给我们一种全新的生存方式。  (二)网络犯罪的出现

2、。网络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捷,为人们充分自由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带来福音的同时,网络犯罪也悄然而至。在互联网上,"黄"流横溢、"黑客"猖狂、赌场遍布、大肆贩毒、欺诈不断、盗窃财物、传播邪说、、散布反动言论因特网的高技术园地成了犯罪的温床,不断地滋生各种各样的犯罪,给社会带来极大危害,主要表现在:8  1、网络在犯罪中角色多种多样。第一、工具。网络是进行网络犯罪必不可少的工具,各种网络犯罪都必须借助于网络才能实施。犯罪人可以通过网络方便地获取信息,进行联系。他们可以把网络作为犯罪的准备工具、通讯工具、作案工具、销赃工具、

3、销毁、伪造证据的工具等等。第二、助手。由于网络功能的空前强大及其在网络犯罪中的重要作用,在很多情况下网络可以为犯罪人提供必要的信息、为犯罪人出谋划策,乃至通过执行犯罪人的指令进行犯罪活动。第三、犯罪空间。网络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虚拟空间,这一空间是基于真实的物理架构的一个数字化的空间,人们可以通过各种数字化的界面,与真实空间相似地通过网络来完成各种活动。  2、网络的发展呈多向性。网络犯罪在数量不断增长的同时,其发展呈现出多向性的趋势:第一、利用计算机制作、复制传播色情、淫秽物品的案件十分突出;第二、网上诈骗、网上敲诈勒索、利用网络非法传销的案件增多;第三、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案

4、件增幅较大;第四、利用互联网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持续上升。这类案件主要有***邪教组织及其顽固分子、民族分裂分子等利用互联网进行宣传煽动等非法活动。  二、当前我国有关网络犯罪刑事立法上的缺陷  (一)保护范围太窄8  1、我国网络立法上未突出对网络犯罪的惩治。以网络为工具的犯罪在犯罪手段、危害结果等方面,的确对传统的刑法规范及其法定刑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但是,如果行为人借助网络实施的仍是传统犯罪,特别是当这种新的犯罪手段并没有影响传统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那么,就应按传统犯罪来定罪。当然,以网络为工具的犯罪比起利用传统的工具或方法实施的犯罪,可能影响范围更广,危害性更大,但类似问题完全

5、可以通过修改传统犯罪的法定刑并在量刑阶段得到圆满解决,而不必与传统犯罪截然分开。否则,网络犯罪和传统犯罪的界限就难以区分,必然导致网络犯罪的概念虚设,不利于打击以网络为工具实施的传统犯罪与打击以网络为侵犯对象、严重危害网络安全的犯罪---实质上的网络犯罪。因此,笔者认为,网络犯罪的刑法调整范围应是:一切发生在网络空间的、针对网络系统的信息功能或者网络中存储的信息、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至于是否以网络为工具,则在所不问。  2、网络安全未得到充分、实质上的刑法保护。现行刑法只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并未涉及"网络"或者"网络系统"。而计算机

6、信息系统并不等同于网络系统。网络系统比计算机信息系统更高级,不但能够对信息进行收集、加工、存储、检索等处理,而且能够对信息进行传输,从而实现资源共享功能的系统。一般而言,侵犯网络系统的行为比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危害性更大。可是,2000年颁布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其第1条只规定了"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信息系统"的行为,才追究刑事责任,而并没有规定侵入或"网络系统"更多重要领域如金融、证券、医疗、城市电力等的"网络系统"应追究刑事责任。  3、网络信息未得到有效保护。不论是刑法第285条和第286条还是《决定》,保护的对象只涉及计算机硬件、计算机数

7、据和程序以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及通信网络,而从未涉及网络信息。因此,直接针对网络系统中的信息实施无论多么严重的危害行为,也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犯罪主体缺失8  1、现有刑法规定未体现出网络犯罪明显低龄化的特点。从网络技术发达的西方国家来看,网络犯罪越来越呈低龄化趋势,不少惊天大案都是青少年所为。而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使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负刑事责任,这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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