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诉讼时效的中断

浅谈诉讼时效的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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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是各国民事法律中普遍存在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西方有一句法谚“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鲜明形象地描述了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该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权利人和义务人的关系,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下面通过对一则小案例的分析加深大家对诉讼时效中断

2、的认识。案件简介:2005年9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水泥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20万元的水泥,合同约定了水泥的型号、规格、数量及单价等,但未约定交货期限和付款期限。合同签订后,乙公司陆续将价值20万元的水泥从屮公司提走。2005年12月1日,乙公司向屮公司出具对账单,内容为“经双方对账,至2005年12月1口,已支付甲公司10万元”。2006年9月,乙公司支付5万元,2007年2月,乙公司支付2万元。2011年9刀20H,甲公司向乙公司要求支付所欠的3万元货款,遭到乙公司的拒绝。2011年10月20日,原告甲公司起诉

3、至法院,要求被告乙公司偿还尚欠的水泥货款3万元,并称其在2008年、2009年、2010年曾多次向被告主张支付欠款,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审理中,被告以双方对账已四年多,原告在此期间并未有任何要求付款的主张,原告起诉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争议焦点:本案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原告请求支付价款的行为能否得到支持?裁判摘要: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对原告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理由如下:1、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并未约定付款期限,事后亦未达成任何补充协议,属于没有约定履行期限

4、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四)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吋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吋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据此,债权人即本案中的甲公司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乙公司履行义务,本案中甲公司在对账四年之后向乙公司主张履行支付欠款的义务,应该予以支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

5、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2011年9月屮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遭到乙公司拒绝,符合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情形,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此时起算,至甲公司2011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并未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其诉讼请求应该予以支持。3、甲公司主张其2008年、2009年、2010年曾要求乙公司履行义务并因此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的请求,因甲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因此不能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

6、中断的实践运用:在我公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为了有效维护公司利益,防范相关风险,了解能够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的事由尤为重要。概括的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提起诉讼这里的“诉讼”应做广义的理解,不仅包括权利人向法院起诉的行为,而且包括权利人具有同样性质的其他行为,如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保护权利的请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督促程序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自权利人提起诉讼时即发生,而不是送达给义务人之时。因为提起诉讼即表明权利人行使了权利,如果在送达义务人时才发生中断的

7、效力,在因法院的原因迟延送达的情况下,可能影响权利人的权利。二、权利人主张权利指权利人向义务人做出的请求其履行义务的催告。包括向义务人的代理人或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或向清算人申报破产债权等。无论以何种方式,只要将主张权利的意思通知或表达给义务人即可。实践中,在债务人分散且众多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公告的形式向义务人主张权利。有关司法解释有条件的确认了以公告形式主张权利具有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在以口头形式催告的情况下,只要有证据予以证明,同样应当认定其效力;在书面催告的情况下,义务人的传达室、收发人员签收,或其工作人员签收即可

8、发生效力,而无需法定代表人签收或加盖单位公章;在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形式邮寄催告函的情况下,如果有证据证明义务人收到了邮件,可以认定该邮件系主张权利的函件。权利人亦可以通过一定的行为行使权利,如银行在还款期限届满直接从借款人账户扣息的行为、向义务人提供对账单进行对账的行为、主张债务抵销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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