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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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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上保险委付与代位求偿权制度引发的思考 摘要:在海上保险中,法律基于损失补偿原则确立了委付与代位求偿权制度,委付和代位权是财产保险索赔和理赔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直接体现着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两种制度旨在保护保险人的合法利益,不致于使被保险人获得超出其实际损失的赔偿,对于保险人来说是两种救济手段,但是这两种手段之间的法律界限难以区分,在实务中有时很难判断是基于哪种手段而得到了救济,所以有必要了解他们背后的法理基础及质疑,从而看到它们的弊端。本文通过简单的对比分析及案例探究来更好的提出一些立法建议。 关键词:委付代位求偿异同质疑及思考 一、保
2、险委付与代位制度的概述 委付,是指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明确表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移转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委付不得附带任何条件。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代位权,是指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后,从被保险人处所取得的,代替被保险人行使被保险人的一切权利和对有过失的第三人追偿的权利。5 海商法250条和252条分别对两者进行规定,但是有区别的。代位求偿分为物的代位和权利的代位,法律上可以将委付归结为物的代位,也就是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让,保险人赔偿后可以取的被保险人对物的权利。将代位求偿归为权利的转让,保险人
3、赔偿后可以取得追偿权。我们可以看作是一种债权的追偿权,保险人没有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所有权仍归被保险人。下面就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了解。 二、委付与代位求偿权之间的关系 (一)委付与代为求偿权的相同点 1.委付和代位求偿权都是被保险人在保险财产发生损失后为获得赔偿,对保险人所做的权利转让。前者是被保险人将自己的某项权利转移给保险人,后者是要求保险人对于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2.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保险人获得额外利益,从而违背了保险基本原则,使第三者责任方不能逃避其对损失应负的赔偿责任。代位有效地解决了"第三者责任谁负责追究"的
4、问题,而委付也分清了对残余物的所有权,防止道德风险,利于社会安定。 (二)根据所学知识,我将两者的区别总结如下: 1.产生的前提条件不同。委付以推定全损为前提,而代位求偿权必须是因第三人的原因产生标的物发生损失,这种损失既可以是全损也可以是部分损失。 2.权利客体性质不同。委付是保险人行使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其性质属于物权。代位权是保险人代位行使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性质属于债权。 3.保险人的态度不同。我个人认为委付的情况下保险人比较谨慎,保险人会权衡度量推定全损还是部分损失哪个对自己更有利从而选择是否接受委付,而在代位的情况下,保险人
5、一般都是积极的行使自己的权利,此种权利对保险人来说是有利无害的。5 三、委付与代位求偿权法理背后的质疑 (一)首先,先来谈一下委付制度法理背后的质疑 一提到委付就会想到推定全损,而与之对应的就是实际全损。但是发生实际全损与推定全损时的处理过程(程序)是不同的。在发生实际全损时,保险人接受委付后,如果想要保险标的才承担相应的义务,而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保险人与被保险人都要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只不过区别在于保险人此时有一个"选择权",如果推定部分损失,那么保险人不能取得保险标的,如果推定全部损失,被保险人会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对于此委付通知被适当提交后,保
6、险人可以接也可以不接受,对于接受的内涵是指要有保险标的,即保险标的存在,保险人接受赔偿的同时获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如果不接受,就表示不需要有保险标的。对于拒绝委付通知的原因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保险人不认为构成推定全损,二是保险人接受委付但不接受全损货物。 根据《海商法》249条可知委付是被保险人在推定全损情况下,意欲获得全损赔付而作出的一种选择,强求被保险人必须先转移权利和义务才能索赔全损,有违设立委付制度的初衷。法律还规定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我个人认为如果这样,法律就额外赋予了保险人对接受委付与否的自由选择权利。保险人可能会利用这种权利,
7、静观其变,根据财产的最终状况及市场价格的涨落作出对自己最有利的决定。这对被保险人而言是不公平的,容易产生纠纷。 (二)然后再来分析一下代位求偿制度的隐患 代位权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5保险人依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先行给付赔偿,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对应负责任的第三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权。显然,保险人行使的并非自己的权利,而是被保险人的权利,因为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并不存在物权或债权关系,保险人行使代位权其实质就是对被保险人权利的一种强行剥夺。 我国法律将保险人的代位权定位于债权转让即合同权利的转让,可是债权转让制度并不能提供充分的依据,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合同
8、双方无权为第三人设定义务,保险人无权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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