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侯区审计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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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侯区审计局责任清单表1主体责任(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全区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对全区重大投资项目、重大突发性公共事项、重要专项资金及国家、省、市、区重大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负责对直接审计、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二)负责对区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

2、效益;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三)负责向区政府提出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负责向区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负责向区政府有关部门、区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四)负责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建议:1.区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

3、他财政收支,区级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2.区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区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3.使用区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4.区政府投资和以区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5.区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区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6.区政府部门以及其他单位受区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由区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五)负责对局级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区

4、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六)组织对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区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区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九)组织审计区政府或区政府部门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

5、审计区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十一)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成都审计信息系统。(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职责边界无表2-1序号00909270-7-B-001-000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拖延、拒绝、阻碍检查,拒不改正的处罚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

6、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主体武侯区审计局责任事项1.

7、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存在位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拖延、拒绝、阻碍检查,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予以立案。2.调查责任:审计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与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审计组以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

8、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4.告知责任: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力。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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