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规划区综合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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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规划区综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创造整洁、优美、舒适、安全、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我县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

2、行条例实施细则》、《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省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城市绿化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凡在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临时居住和过往人员),必须遵守本细则。第三条宣传、建设、工商、公安、城管、交通、交警、商务、民政、环保、卫生、爱卫、教育、广电、房管、水务、琴江镇等部门和单位应依法履行各自职能,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工作。第

3、27页共27页第四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依法、秉公、文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服从管理,遵章守法,从严处罚防碍、阻挠执行公务的行为。第五条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遵照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统一和科学运用自由裁量权的原则,客观公正地施行处罚。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管理规定并对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举报的义务。第七条各单位要搞好自治管理和积极协助城市管理工作,将执行“门前三包”及其干部职工遵守城市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况,纳入单位和部门年度

4、精神文明单位评比和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内容。第八条宣传、教育、文化、卫生、广电等部门和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市民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的公德意识,自觉遵守城市管理有关规定。第九条对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城市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十条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包括:城市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停车场地、环卫设施专项规划、各类专业市场规划建设等。第27页共27页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绿化

5、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县民政部门要根据我县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及时完善城区居民地、街道(路、巷)名称标志;门(楼)编码名称标志;山、河、湖、溪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标志;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和台、站、场名称标志及其他起导向作用的辅助地名标志等,做好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城管部门协助地名标识主管部门做好日常监管工作。第十一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临时性建设,应当先经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

6、、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第27页共27页第十二条临

7、街建筑工地不按规定的要求进行施工、管理,不文明施工,不设置保护围墙或者不作遮挡,完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由县规划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县规划建设部门代行实施补救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施工业主负担,并处以罚款。第十三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规划建设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

8、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房屋修缮、旧房拆迁、建筑装修及改造须报县建设部门审批,报城管部门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的要求进行实施和管理。对不文明施工,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由县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第十五条县城规划区内新建项目凡涉及到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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