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委煤炭运销监管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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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委煤炭运销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炭资源开采秩序,及时准确掌握全区煤炭销售数量,进一步加强矿产品税费征管,促进煤炭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凡在区辖区内证照齐全、依法取得开采资格的煤矿企业,均依法纳入煤炭运销监控系统进行统一管理。第三条煤炭运销监控系统推广应用、管理由区政府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区煤炭运销监控系统推行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并在区财政局下设区财税稽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稽查办)。第四条煤炭运销监控系统监控中心设在区

2、财政局,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区稽查办负责,区稽查办负责组织召开定期或不定期专题会议,对监控系统日常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及时解决。第五条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组织力量定期或不定期深入矿区进行检查,严查运煤车辆有卡不刷、无信息卡车辆装煤、强行逃逸、有意损坏监控设备等违法违规行为。第8页共8页第六条煤炭运销监控系统由区财政局负责安装和维护,区财政局组织实施,区稽查办负责使用、管理和维护。监控系统安装费用由区财政分两年从相关涉煤乡镇煤炭行业新增税收所产生的可用财力中予以偿还,后期维护费用由区财政代缴,相关涉煤乡镇按比例承担。第二章系统管理流程第七条系统管理流程如下:(一

3、)在煤炭企业货场唯一出口安装煤炭运销监控系统,运用数字化称重和光纤传输技术,全程对企业销量进行监控并将所有数据上传至监控中心,实现对企业税费管理的科学化、信息化,从而达到“源头监控,以销定税”的目的。(二)凡在我区境内从事煤炭运输的车辆,在首次运输前必须在承运点办理车辆信息卡(车辆信息卡含车号、车重及身份证号、皮重、车辆类型等基本信息)方能从事煤炭运输活动。(三)承运煤炭车辆上磅,运煤车辆刷准运卡后系统自动识别车辆相关信息,根据语音提示进行操作(如企业无地磅,则采取按该车型的核准载重量的方法确定载重量),企业核对系统自动读取的车辆信息与承运煤炭车辆信息一致后,自动打印运销凭

4、证并通过无线网络远程实时传输至监控中心,监控中心自动对所有站点信息汇总统计,生成销量报表,自动备份,并进行异地备份。第三章系统管理、维护和职责第八条煤炭运销监控系统(包括摄像头、红外线对射装置、控制器、控制柜、ID卡读卡器、打印机、管理软件、后备电源、服务器、交换机、管线及辅材等)属区级国有资产、各涉煤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煤炭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严禁损坏和破坏。第8页共8页第九条区质监部门要依法对煤炭运销监控系统所涉及的称重设备进行检测和定期校检,确保监控系统数据的准确。第十条各涉煤乡镇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对辖区煤炭企业及设施设备的日常监

5、管,确保辖区煤炭运销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第十一条各煤炭企业必须无条件配合煤炭运销监控系统的安装和管理维护工作。(一)不得擅自打开煤炭运销监控系统机柜,严禁撞击、敲打或者高温烘烤、用水浸泡、灌注机柜,严禁擅自拆卸、改动、移动监控设备,系统发生故障必须立即向区稽查办报告。(二)严禁煤炭运销监控系统连接其它任何设备,对架空或预埋的线路必须采取措施进行保护,防止车辆辗压及其它人为因素造成损坏。(三)不得私自更换煤炭运销监控系统设施设备及安装结构,确需更换或更改的,必须及时向区稽查办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方可实施。(四)严禁人为断电、人为破坏系统设施设备,严禁以任何形式干扰监控系统通信

6、、称重信号,逃避监控系统的监控。(五)必须制定有效管理措施,严禁出现丢失、人为破坏系统设施设备现象。(六)必须积极支持协助有关单位对系统的安装、调试、维修和例检等工作,并为相关人员有效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方便。第8页共8页(七)煤炭企业必须要求承运煤炭车辆办理车辆准运卡、悬挂车牌、上磅称重。严格核对承运煤炭车辆所持车辆信息卡是否与车牌号一致。(八)煤炭企业发生技改、挖掘新井、开拓延伸、停工检修等情况,须停电致使监控系统无法正常运行24小时以上(含24小时)以及政策性停产等情形时,必须在情况发生前以书面方式经所属地人民政府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政府公章后向区稽查办报告;在

7、此期间煤炭企业如需经营销售任何产品,必须报请区稽查办安排人员到现场。第四章税费征收方式第十二条煤炭企业税费实行“源头监控,以销定税,综合评估,自行申报,年终汇缴”方式征管。第十三条煤炭企业的税费计算公式:1、应缴增值税=销售吨位×市场价格×17%-进项税2、应缴城建税=已缴增值税×5%;3、应缴教育费附加=已缴增值税×3%;4、应缴地方教育费附加=已缴增值税×2%;5、应缴企业所得税=销售吨位×市场价格×10%×25%;6、应缴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销售吨位×市场价格×8%×适用税率;7、应缴资源税=销售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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