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征收保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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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税征收保障的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地方税费征收管理,保障地方税费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省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市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税费征收保障,是指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地方税费征缴的特点和要求,为保障地方税费收入及时、足额入库所采取的监管、协助等措施的总称。第三条本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税费的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地方税费征收保障相关部门

2、和单位(以下简称地方税费保障部门)包括公安、财政、审计、国税、国有资产管理、发展改革、统计、工商、物价、外贸招商、国土资源、劳动保障、质量技术监督、建设、房产管理、交通、水利、环保、人民银行、保险、科技、教育、卫生、文体、新闻出版、民政、残疾人联合会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第五条地方税费征收保障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依法治税、应收尽收为目标,以综合治理、源头控管为主要方式。第6页共6页第六条各乡镇办事处应加强对地方税费征缴工作的领导,成立以政府为主导、地方税费保障部门参加的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的领导、组织、指导、协调

3、工作,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通报。第七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协助地税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照法定税率计征税额,依法开展税费征收。第八条各地各相关部门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越权制定涉及地方税费的文件,不得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不得干预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税费。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以及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地税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及时调查,依法处理,并对举报人的情况严格保密。地税机关对被举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违反税收法

4、律、法规的行为查实后,按照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第十条地税机关应当泛宣传税收法律、法规,无偿、优质、高效地提供税费咨询服务。第十一条地税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征有关收费、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的规定,及时将政府非税收入上缴财政,不得违规设立政府非税收入过渡户,不得擅自减免和违反规定就地分解。第十二条进一步完善电子政务平台,积极支持地方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尽快实现涉税涉费信息采集的社会化和信息化。第6页共6页第十三条地方税费保障部门与地税机关建立长效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交换与共享制度,与地税机关的网络互通,为地方税费源库提供数据接口,实现涉税涉费信息实时共享。第

5、十四条地税机关向地方税费保障部门索取涉税涉费信息时,地方税费保障部门应积极配合,无偿提供,不得推诿。地税机关定期向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所提供的涉税涉费信息利用情况。第十五条地方税费保障部门向地税机关提供涉税涉费信息,包括书面、磁盘或网络等传递形式。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在编制、调整地方税费收入预算草案时,应当充分听取地方税务机关的意见,并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的规定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地方税费征收经费政策的要求,将地方税费征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十七条审计部门应将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作为重要审计内容,对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处理。第6页共6页第十八条公安部门要依法查处

6、税收违法犯罪行为,为地税机关查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证号码、暂住人口居住、境外人员出入境及其他与税费相关的信息提供方便与协助;纳税人欠缴税款达到一定标准,出境前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地税机关报备后,公安机关应阻止其法人(负责人)出国离境;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年检时,对不能提供车辆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暂缓办理年检手续,并将情况及时向地税机关通报。公安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地税机关提供机动车辆注册登记、驾驶员培训、房屋租赁和外籍人员出入境、就业、流动等信息。第十九条工商部门对申请办理工商注销手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审

7、查时,发现其不能提供税务登记注销证明的,应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前通知地税机关。每月终了后15日内,工商部门应向地税机关提供工商经营业户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登记等信息;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个人或企业股权变更登记信息。第二十条每月中旬和月底,国税部门和地税机关相互交换税务登记信息。第二十一条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为地税机关查询土地权属和转让、房屋销售合同备案情况提供协助,对申请办理土地、房产权属变更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提供发票、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国土资源部门向地税机关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农用地转

8、建设用地审批、应税矿产储量、计划开采量、实际开采量和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等信息。房产管理部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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