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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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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牵连犯浅论章 摘要:牵连犯是犯罪分子为了追求一个犯罪目的,实施了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且犯罪行为分别触犯了不同罪名,数个独立的不同罪名的犯罪行为之间具有手段行为(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目的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犯罪形态。牵连关系的认定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主观方面,手段目的牵连犯中其手段行为发生在目的行为之前,是目的行为得以实施的前提和基础。原因结果牵连犯中原因行为具有向结果行为转化的现实可能性,结果行为的发生是为了追求原因行为犯罪造成的结果不再失去。客观方面应坚持通常性质说。对牵连犯的处断应坚持"法益相近从一重,法益相斥数罪并
2、罚"原则。 关键词:牵连犯牵连关系数罪并罚 牵连犯问题在刑法学界是个备受争议的问题。何谓牵连犯?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牵连关系?牵连关系如何判断?对于牵连犯如何处断?对牵连犯的处断要坚持什么原则?这一系列的问题都需要对牵连犯的理论作深入的探讨。而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对牵连犯的理论看法不一、对牵连关系以及牵连犯的处断问题各抒己见,这给牵连犯理论笼罩着一层层的迷雾。 一、牵连犯概述 近些年来,我国学者对牵连犯理论的研究与探索从未停止,对牵连犯的定义也未统一,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表述:12 1.犯罪分子出于直接追求一个犯罪目的,而犯
3、罪的方法或结果又触犯其他罪名的,叫牵连犯。① 2.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② 3.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但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③ 第一种观点在主观上说明了牵连犯是为了实现犯罪的一个目的,且该目的贯穿与各行为中,但是这种观点将"犯罪的方法或结果"等同于"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即客观上不能独立评价的行为当作牵连犯中的行为。第二种观点主张单纯从客观方面来认定牵连犯,即只要犯罪的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或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具有牵连关系,就可以认定为
4、牵连犯,但是完全忽略犯罪人主观上的目的对于认定牵连犯是不利的。第三种观点着重强调牵连犯的定义中主观方面这一部分,这种观点没有突出"数行为",易与想象竞合犯混淆,例如甲对某女乙实施了强奸行为,在强奸的过程中对乙实施了暴力,致使乙身体受到伤害,那么按照这种说法,甲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与强奸罪,且二者是牵连犯,这是明显错误的。另一方面,这种观点忽略了牵连犯客观方面的内容。 笔者认为定义应当具有概括和区分的功能,正如高铭暄老师所说:"科学的定义能够完整地揭示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能与其他同类概念区分开来。"④12根据以上对牵连犯定义的分析,笔者赞
5、同牵连犯是犯罪分子为了追求一个犯罪目的,实施了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且犯罪行为分别触犯了不同罪名,数个独立的不同罪名的犯罪行为之间具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犯罪形态。 二、牵连关系的判断 (一)何为"主观说+通常性质说" 牵连犯中,对牵连关系的判断是认定牵连犯最关键的因素,也是最复杂,最核心的问题。学术界对牵连关系的争议尤为激烈,因此,只有将牵连关系科学合理的确定下来,才有利于认定牵连犯。一直以来,学术界对牵连关系存在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对纯粹的主观说与客观说,学术界基本上持否定的态度,而折中说当中,由于学者站在
6、不同的立场对折中说的切入点也不尽相同。笔者赞同对牵连关系的判断应当采用"主观说+通常性质说"。 "通常性质说"指的是,按照通常的情况,手段行为为目的行为的通常方法或者结果行为是原因行为的通常结果,那么就可以认定它们存在牵连关系。"自方法言,不外犯罪性质上普通所采之方法。自结果言,无非由某种犯罪所生之当然结果。"⑤例如:甲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盗窃他人皮包,后发现皮包内有枪支便将其私藏,数天后,甲用该枪支杀害乙。甲盗窃皮包的行为与私藏枪支的行为构成牵连犯无争议,然而之后甲故意杀人的行为该如何评价?主观上私藏枪支的行为与故意杀人的行为并无
7、主观上的统一的犯罪目的,即故意杀人的行为并不是为了保证私藏枪支所产生的结果不再失去。因此私藏枪支的行为与故意杀人的行为无牵连关系。 (二)采用"通常性质说"的理由12 牵连犯作为一种犯罪类型是客观存在的,而犯罪行为间的牵连关系也是客观存在的,我们不能因为数行为不构成牵连犯,或者对该牵连犯不处罚而否认牵连关系的存在。数行为间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的关系是普遍存在的,采用"通常性质说"有利于有利于从纷繁复杂的犯罪行为中,准确有效的确定牵连关系,从而有利于认定犯罪行为的性质。例如:甲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意图对乙实施抢劫,为此,甲首先实
8、施了盗窃枪支弹药的行为,利用盗窃的枪支弹药进行抢劫。有的学者认为,牵连关系的认定应当采用类型说的标准,即将牵连犯的认定限制在固定的类型中。然而,这却活生生的否定了数行为间的牵连关系。盗窃的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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