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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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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女职工生育险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城镇女职工生育和接受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根据《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政〔〕8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细为其职工、雇工(以下称职工)办理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以下简称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三条州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州的生育保险组织和实施工作。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2、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州、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第四条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第五条生育保险实行州级统筹,用人单位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生育保险。第六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财政、审计等行政部门应依据其职责做好生育保险的相关工作。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第8页共8页(二)生育保险基金利息;(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第八条生育保险费由医疗保险管理
3、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征缴。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九条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缴纳基数不低于本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低于60%的按60%缴费,超过300%的按300%缴费。第十条企业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9%。机关和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
4、总额的0.5%。第十一条企业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自筹,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和经费来源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按财政供养比例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他部分自筹,在社会保险费项目中列支。第8页共8页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同时审核,单位经办人员在年底上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时一并上报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由医疗保险管理局对缴费基数进行审核确定。生育
5、保险实行与基本医疗保险捆绑缴纳的原则,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参加生育保险。第十三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二)生育的医疗费用;(三)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四)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第十四条生育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生育保险基金挪作他用。第十五条下列情形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一)未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三)未按规定用药、检查和诊治的费用;(四)
6、按规定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第十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和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第8页共8页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了生育保险,履行了缴费义务,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享受生育津贴、报销生育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实行按病种付费。第十九条参保单位女职工生育或中止妊娠,在下列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一)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
7、,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晚育规定的增加产假30天。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产假可延长到半年;(二)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流产同时实施节育手术的,在以上规定基础上增加15天产假;(三)产后放置宫内节育器,按产假另加2天;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14天。第二十条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需在怀孕期间到医疗保险管理局进行生育保险登记,医疗保险管理局根据该参保职工单位缴费基数信息计算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生育津
8、贴发放时间,并按期发放生育津贴。第8页共8页第二十一条机关和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不享受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第二十二条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符合《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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