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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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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举办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告知一、审批条件:1.举办者: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社会组织。个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社会组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2.决策机构: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理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人、党组织负责人、校长(行政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组成。决策机构设负责人一人,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监督机构:培训机构应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党的基层组织代表、教职
2、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教职工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教职工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只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决策机构成员不得兼任或担任监事。4.校长:培训机构的校长(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具有5年以上教育从业管理经验和良好业绩,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且不得兼任其他培训机构或学校的校长。5.法定代表人: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决策机构负责人(理事长)或校长(行政负责人)担任。6.管理人员:培训机构的专职管理人员应不少于3人,负责培训机构日常管理工作。财务管理人
3、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配备符合任职条件的专职安保人员。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7.教师队伍: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所配备教师与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专兼职教师结构合理,数量充足,并与所聘教师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其中,每个专业的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任课教师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要在培训机构网站及办学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其中,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
4、理、政治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聘任外籍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聘任机构应向外国专家管理部门申请开通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管理系统账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 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8.培训项目: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具有明确的培养目标、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和符合规定的培训教材,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入学前应与学生或其监护人签订书面培训合同;培训班额不得高于《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规定的班额要求(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高)中每班不超过50人。培训时间不得和当
5、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不得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不得对学前教育阶段儿童实施小学化教育。9.办学场所与设备设施:培训机构应当有与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学场所,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工业建筑、仓储物流建筑,租赁或借用中小学校校舍、场地作为办学场所。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层次、培训类别、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等。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面积不得少于总建筑面积的2/3,同一培训时段、同一培训教室内生
6、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提供寄宿的培训机构,其生均宿舍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还应当配备与寄宿学生规模相匹配的阅览、生活与运动场所。办学场所、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并取得相应的安全证明材料,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或机构的监督检查。其中,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建筑主体未发生改、扩建的,以及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但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1998年9月1日后的新建、扩建或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且小于1000平方米的,
7、应当办理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应当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手续。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10.注册资金或注册资本:举办者申请筹设、设立培训机构,应当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按时足额缴存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保证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行和教育教学活动的开展。注册资金(注册资本)数额应当与办学形式、办学规模相适应,应不低于40万元,每增设1个教学点(分支机构)增资数额应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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