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发展管理规则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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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建设发展管理规则方案第一条如在市区公共绿地内挖坑取土、堆放物料、倾倒废弃物、停放车辆、晾晒衣物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改做他用。违反本规定处以30元至50元罚款,城市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和城市规划中预留的公共绿地。第二条禁止任何损害城市绿地及其设施的行为。并责令赔偿损失,恢复原貌。并按占用、改用面积加倍收取绿地建设费,逾期不执行的视其情节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对主要责任者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并强制撤除建筑物、构筑物。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和移植市区树木。超50株

2、的报市政府批准。对符合条件的责令补办手续,并按砍伐(移植)树木总价格的2倍处以罚款;对不符合条件的按砍伐(移植)树木总价格的10倍处以罚款。第四条市政府责成园林处负责管理责任区内的花草树木。搞好庭院和小区绿化。新建小区绿化面积不低于总用地的30%旧区改造不低于25%未达标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所缺绿地面积责令其限期补建,逾期不补建的按所缺绿地面积收取5倍易地绿化弥补费。第五条凡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对符合城市绿化系统规划和绿地指标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加盖“绿色图章”对未在有关

3、工程建设管理签单中加盖“绿色图章”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加盖“绿色图章”后的绿地指标不得随意降低,确需降低的应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第5页共5页第六条电力、通信、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工程需修剪树木时。处以修剪树木每棵3050元罚款。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和进行有损道路设施的各种作业;不得擅自在人行道上行驶、停放机动车、畜力车;不准移动、损害或盗用排水设施及附件;不准擅自连接或更改排水管线;不准向排水设施内倾倒粪便、污水及易燃、易爆液体和垃圾、渣土、建筑泥浆等杂物;不准迁移、装配、改

4、动、损坏、盗窃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违反本规定的责令其停止占用、排除妨碍、恢复原貌并赔偿损失。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或擅自拆除、改装和迁移城市供水设施。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及公共场所生产加工、摆设摊点、开办集市、维修清洗车辆、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违反本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临街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违反本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

5、00元至10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违反本规定的责令改正,禁止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悬挂物品。并处以50元的罚款。第5页共5页活动结束后,临时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公益性活动的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及时恢复原貌。违反本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元至1000元罚款。第十条撤除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临时占道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料理施工占道手续。工程竣工后。撤除施工设施和各种临时建筑物。违反

6、本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第十一条户外广告、商业性牌匾设置、门面装饰及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符合市容规划要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撤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撤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当,并依照广告设置版面的总面积予以处分: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的处以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面积超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缺乏50平方米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面积超越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处以10

7、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设置商业性牌匾或者进行门面装饰的责令限期撤除,违反本规定。并分别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拆除的予以强制撤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当。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责令限期撤除,违反本规定。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撤除的予以强制撤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当。第5页共5页第十二条市区集贸市场、开放性商业广场按垃圾日产量设置垃圾收集容器。保证居民入厕。禁止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不得

8、移动、停用、改变用途或者擅自撤除环境卫生设施,违反本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XX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撤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无法恢复原状的应当按重置价格予以赔偿。第十三条维修、清疏、更换各类公用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不得乱堆乱放,违反本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处以500元至XX元的罚款。第十四条因装修、搬迁发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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