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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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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襄阳市建筑垃圾治理条例(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排放第一节 减排第二节 排放现场管理第三节装修垃圾排放第三章 运输第一节 企业和车辆第二节 运输许可第三节 运输作业第四章消纳利用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建筑垃圾治理,防治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体健康和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等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19-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包括建设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
2、建设工程垃圾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或者拆除等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装修垃圾是指按照国家规定无需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和其他废弃物。第三条【治理原则】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建筑垃圾可以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的,应当回收利用;不能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置。第四条【属地管理】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管理原则。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领导,将建筑垃圾治理工
3、作纳入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第五条【机构职责】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监督施工现场落实冲洗保洁和防尘措施,查处违反文明施工管理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管理,监督落实通行时间、路线,依法查处违反通行规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发改、国土、规划、房管、工商、交通、环保、物价、财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工作。-19-第六条【处置许可制度】建筑垃圾的运输、消纳依法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
4、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或消纳活动,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分类处置制度】本市实行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制度。对建筑垃圾实行分类排放、分类运输、分类消纳。具体分类办法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八条【处置收费制度】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处置建筑垃圾的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处置费用。建筑垃圾处置收费的具体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九条【经费保障与鼓励政策】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的财政预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支持建
5、筑垃圾的减排和综合利用活动。本市鼓励建筑垃圾的减排,提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对建筑垃圾进行综合利用。鼓励使用移动式等设备,在建设施工现场,对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鼓励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及资源化利用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行特许经营。第二章排放第一节 减排第十条【源头分类】建筑垃圾排放人应当对建筑垃圾进行现场分类。-19-第十一条【规划设计施工减排】建设工程在规划设计阶段,应充分考虑土石方挖填平衡,选用有利于建设工程垃圾源头减量的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垃圾处置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含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单
6、位,以下统称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建设工程垃圾处置方案。推广装配式建筑、全装修房、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等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标准,促进建筑垃圾的源头减量。鼓励采用可重复使用的材料搭设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临时围挡。第二节 排放现场管理第十二条【现场管理要求】排放建设工程垃圾的施工单位应当配置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排放)管理员,并按照下列规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防止建筑垃圾污染周围环境:(一)设置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围蔽设施;(二)出口道路硬化处理,设置车辆冲洗设备并有效使用;建筑面积达到一万平方米或者外运建筑垃圾达到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
7、程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装置并有效使用;(三)设置洗车槽和沉淀池并有效使用;(四)采取措施避免扬尘,拆除建筑物应当采取喷淋除尘措施并设置立体式遮挡尘土防护设施;(五)施工现场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接入城市管理监管平台;-19-(六)建筑垃圾分类堆放,及时清运;(七)对工程泥浆实施浆水分离,规范排放,有条件的应当进行干化处理;(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因施工场地限制或者无需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无法达到前款第二项至五项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其他相应措施。工程竣工或者房屋拆除后,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十
8、五个工作日内将建筑垃圾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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