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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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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中当事人通知的性质富强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116026【摘要】《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合同履行中对当事人的通知“义务”作了很多方血的规定,但对于通知的性质并无相关的规定。本文通过对国际货物贸易屮通知的相关问题的阐述,以期对通知性质的探讨有所明晰。【关键词】通知的演变通知的性质附随义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中需要双方紧密配合、互相通知。《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第三部分货物销售中,规定了三种通知:中止履行合同的通知、货物与合同不符的通知、宣告合同无效的通知等。但在实践
2、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利益上的对立,对公约条款存在不同的理解,发生了很多的争议,其主要体现在对通知性质的分歧。对于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通知的性质,要想有全面的认识就必须与其的发展结合起来。一、公约中通知的由来及演变1964年的销售公约规定了事实解除合同制度,这种合同解除是由于一方违约事实而自动发生,受害方不需要向对方发出通知,结果可能造成违约方没有注意到另一方解除合同而继续履行,这显然是不合适的。因为解除合同将给对方带來严重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需要采取立即行动尽可能减轻山此造成的损失,如立即停止制造、包装、运输合同标的物;如果货物已
3、经提交,述需要收回或安排处理货物,恢复对它的占有。正是出于以上考虑,修订后的公约第26条明确规定,“宣告合同无效的声明,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方始有效。”在此公约屮,通知对方被作为解除合同这一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否则是无效的。除了根据第49条第1款a项或第64条第1款a项的条件规定,买卖双方都可以在对方发牛•根木违约时立即宣布解除合同以外,根据第49条笫1款b项,第64条第1款b项,当事人若宣布解除合同,必须在此前给对方一段合理时间(宽限期),按照笫47条第1款或第63条笫1款规定让对方履行义务,只冇对方在宽限期过后
4、仍不履行义务或宣称不履行义务,未违约方才可通知对方,宣告解除合同。这意味着在给与对方履行宽限期情况下,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还必须向对方发出这种给予宽限期的通知(即两个通知)。如果我们把第26条和第27条放在一起解读,可以看出,当事人发出的宣彳j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其他属于第三部分调整范围的必要的通知,如给予对方宽限期的通知,第39条对方货物不符合合同的通知等,其生效原则采取“发信主义”而不是到达主义,因第三人原因收件人未收取到这种通知,并不影响该通知牛效,即因传递延误未收到通知的风险由收件人承担。这样安排的目的显然是为了保护无
5、辜的受害方解约权以及鉴于对方违约事实中止履行的权利。笫27条指出,“除非本公约本部分另有明文规定”,这是指适用“发信主义”例外的儿种情况,主要是指第47条第2款,第48条第4款,第63条第2款,第65条第1、2款和第79条第4款规定的一些情况,这些情况下应适用第24条规定的“到达主义”。第27条还要求宣布解除合同等的通知应“以适合情况的方法”发出,秘书处评论指出,这是指通知方应采取适合情况要求的合理步骤,并且使对方在合理的商业交易过程中获知的方式。特定情况下,有多种可供选择的通讯方式,通知方应采取最便捷的方式才是合理的,因
6、为“适合悄况”是指适合双方所处悄况,某种通讯方式如空邮在通常对发信人是合适的,而在需要迅速通知对方时只有采用电子通讯的方式才是合适的。公约小对通知的如此规定,也正是公约原则的体现和延伸。公约一般有以下原则:1.诚实信用原则;2.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3.倍息沟通与合作原则;4.合理性原则;5•减轻损失原则;6.不得口食其言;7.合同优先原则。其中诚实信用原则是通知也是公约中所有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而信息沟通与合作原则、合理性原则、减轻损火原则则是通知具体指导原则,同时也是通知具体作用及重要性的理论原则上的体现,这一点在前面已
7、冇所阐述。二、公约中通知的具体体现公约屮对通知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儿个方面。(一)公约中关于交付货物的通知义务公约有关买卖双方当事人通知义务的规定存在于合同履行中的诸多环节,首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货物交付的当事人的通知义务主要有:1.根据公约第32条,当卖方依合同或公约规定货交承运人时,如果货物没有以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其他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卖方必须向买方发出列明货物的发货通知。此款规定是在卖方交货时,货物尚未特定化的情况下,卖方承担的通知义务。货物“特定化”,即货物划拨到合同项下,是卖方按合同或公约规定提交
8、货物的义务,也是确定风险转移时间的重要因素。因此,公约规定卖方必须履行通知买方的义务以对货物进行特定化,否则就要承担货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及因此可能给买方造成的损失。在公约第67条也有类似规定,明确货物在加上标志、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岀通知或其他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以前,风险不转移到买方承担。1.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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